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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勇:特殊行业只是有限适用反垄断法(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8日 16:01  《中国财富》

  对于行政垄断,为什么大家不满意?原因是它是计划经济体制延续下来的。在讨论《反垄断法》过程中,反行政垄断是大家的共识,分歧是把它放在这部反经济垄断的法律中,还是专门立法,争议很大。关于行政垄断的第五章,在国务院的草案中曾经是被专章拿掉的,当时只保留了一条原则性规定,但最终在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稿中恢复了专章规制行政垄断。对于这一章的突破,社会舆论起了不少作用。

  《中国财富》:即使这样,还是有许多人认为《反垄断法》中的反行政垄断是个“没有牙齿的老虎”。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黄 勇: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垄断只有建议权。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这一建议权是个软规定,所以多有微词,但公众不知道即使这一条也是来之不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后三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过程中,包括“建议权”在内的一些具体条文的确定经过了激烈的争论和博弈。直到最终草案提交表决通过的前夕,“建议权”才被加入条文之中。

  《中国财富》:这个“建议权”有实际意义吗?

  黄 勇:这个建议权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部门提出的建议相比较公众、学者的建议来说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起码能认定违法性质。

  当然,第五十一条说明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政垄断的监管力度是有限的,无权像对经济性垄断行为那样行使处罚权,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的建议,是否采纳甚至予以适当考虑并不取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完全视“上级机关”而定。这种行政系统内部处理的方式使得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效果大打折扣。可以说,堪称整部《反垄断法》中结构、文字及覆盖面均为最完美的一章的行政垄断的规定,因为法律责任的缺位,有可能成为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

  《中国财富》:面对这种局面我们该怎么办?

  黄 勇:反行政垄断实际上不只是一个《反垄断法》的问题。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有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的,他们大部分采取了在宪政制度中解决的办法。对我国来说,政治体制、财政制度、人事制度等多方面原因造成了现在的公权力滥用,干预市场竞争。我们不能赋予一部法律这么沉重的责任。

  行政垄断问题的产生,直接原因是行政机关仍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参与各种经济活动的动机,而实际根源于我国自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向完全市场化体制转换的全面改革尚未完成,政治、经济体制并未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一方面有赖于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另一方面也有赖于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对其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并予以相应调整。

  在中国当前的国情条件下,《反垄断法》应坚持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对于前面提到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应逐步在以后的法律修正案以及《反垄断法》实施细则中予以改进。

  特殊行业垄断无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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