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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次收取国有资本收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9日 19:45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3月29日电 (记者 吕福明) 今年,山东省政府将收取2007年度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被要求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据了解,这是山东省首次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出台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计算上交的利润。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按10%的比例上交;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等。 山东省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国资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监督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支出范围内向预算单位提出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提报支付申请,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起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试行。各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和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取比例由各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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