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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2000起征 7成工薪族免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 07:40 每日经济新闻

  昨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京开幕,继续审议禁毒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等,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国有资产法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等。会议将于29日闭幕。

  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成都商报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上调额度:

  个税起征点拟增加400元

  根据我国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等变化情况,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拟订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据了解,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月调整到1600元/月。两年后,国务院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修改这一标准的议案。

  影响人群:

  约七成工薪族不用交个税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当天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他说,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16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人数的比例将由50%左右降至30%左右,大部分工薪收入者因收入达不到减除费用标准而免于缴税,中等收入者税负也将大大减轻。

  此外,根据2006年相关数据测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2000元/月后,财政将约减收300亿元。

  具体测算:

  月收入5000元可减负60元

  按将个税所得费用减除标准提高至2000元计,若保持税率和级距等不变,收入2000至1万者个人将减少纳税额20至80元。以收入2000元、5000元、1万元三个档次的月薪为例,按照2000元新起征点,这三个档次收入者分别需要缴纳个税为0元、325元和1225元;比按照1600元的起征点分别少缴纳的额度为20元、60元和80元。

  调整意图:

  重点照顾中低收入阶层

  谢旭人表示,将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月两千元,既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并体现了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

  近两年在我国居民收入进一步提高的同时,居民的生活消费支出和物价指数有所上涨。2004年到2006年,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分别是16024元、18364元和21001元,但是这几年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CPI),尤其是今年以来增长比较快。这次调整主要是为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重点照顾中低收入阶层。

  延伸意义:

  呼吁更深层次个税改革

  “对费用减除标准做临时的修改固然重要,但进行更深程度个税改革更重要。”全国人大代表缪昌文说。

  缪认为,目前税法规定的超额累进税率不够科学,应调整简化级距,可避免对个税起征点的频繁调整,同时减少中等收入阶层的税负。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就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发表意见称,应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适时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

  ——-其他草案——

  1、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 将从其银行账户扣

  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费的处罚力度。

  此外,草案要求社保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其各项情况须定期向社会公布,挪用社保基金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从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不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而以往的处罚上限是2万元。

  此外,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本单位职工公示。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草案适用范围为经营性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法草案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

  草案规定,行政事业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据国资委专家介绍,目前我国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石广生介绍说,考虑到有关资源性资产已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行政事业性资产的管理目前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范,因此,本法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石广生同时补充说,考虑到对金融类资产监管的特殊性问题应适用于金融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营性国有资产中金融类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执行。

  草案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车撞行人计划不再按比例赔偿

  当天二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大问题。

  此前,草案曾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稿修改为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介绍,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

  二审稿还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承担全部责任。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修改后变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明确了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责任时,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李重庵说,需要说明的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其他议程——

  ●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对宽容科学家失败作出进一步明确,鼓励科学家在创新过程中放下思想包袱,勇于尝试、大胆探索。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

  ●首次审议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咨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葡萄牙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议案。

  ●审议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正案草案,拟取消尸骸出入境许可证核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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