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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拟提至2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 09:13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京开幕,继续审议禁毒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等,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国有资产法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等。

  禁毒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等四部法律草案被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将于29日闭幕。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上调额度:个税起征点拟增加400元

  根据我国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等变化情况,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拟订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影响人群:约七成工薪族不用交个税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当天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他说,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16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人数的比例将由50%左右降至30%左右,大部分工薪收入者因收入达不到减除费用标准而免于缴税,中等收入者税负也将大大减轻。

  此外,根据2006年相关数据测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2000元/月后,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

  调整意图:重点照顾中低收入阶层

  谢旭人表示,将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月两千元,既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并体现了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

  近两年在我国居民收入进一步提高的同时,居民的生活消费支出和物价指数有所上涨。2004年到2006年,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分别是16024元、18364元和21001元,但是这几年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CPI),尤其是今年以来增长比较快。这次调整主要是为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重点照顾中低收入阶层。

  定标依据:2000元标准集合多重因素这次调整主要是为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重点照顾中低收入阶层。

  定标依据:2000元标准集合多重因素

  按照测算,平均每一个城镇居民家庭就业人员要负担1.93个人的生活费用 (包括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因此,2007年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将达到19030元,即1586元/月。据估计,到2008年将达到1745元/月,部分中心城市居民消费支出还要大于全国平均水平。为了使减除费用标准具有一定前瞻性,该草案将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2000元/月。

  具体测算:月收入5000元可减负60元

  按将个税所得费用减除标准提高至2000元计,若保持税率和级距等不变,收入2000至1万者个人将减少纳税额20至80元。以收入2000元、5000元、1万元三个档次的月薪为例,按照2000元新起征点,这三个档次收入者分别需要缴纳个税为0元、325元和1225元;比按照1600元的起征点分别少缴纳的额度为20元、60元和80元。

  □社会保险法草案

  不缴社保费将从银行账户扣

  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费的处罚力度。此外,草案要求社保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其各项情况须定期向社会公布,挪用社保基金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从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不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车撞行人拟不再按比例赔□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车撞行人拟不再按比例赔

  当天二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大问题。

  此前,草案曾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稿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介绍,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

  二审稿还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承担全部责任。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修改后变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议程

  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对宽容科学家失败作出进一步明确,鼓励科学家在创新过程中放下思想包袱,勇于尝试、大胆探索。

  首次审议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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