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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明确按家庭认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 06:52 新京报
     央行下发房贷管理补充通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二套房明确按家庭认定
  ?为何确定“家庭为单位”的标准?如何界定“家庭为单位”?首套房贷款已还,再买房如何执行?新京报漫画/赵斌

  本报讯 (记者 苏曼丽)央行、

银监会昨日为争论不休的贷款购买“第二套房”标准定调。两部门明确,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首套房面积依统计数据为准

  两部门昨日公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通知指出,如果已在银行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但是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可按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不过,“这类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并还清前期贷款。“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要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

  根据通知,“其他情况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公积金贷款亦需规避风险

  通知还要求“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也将按第二套房规定执行”。

  对此,央行解释称:无论是借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借商业性住房贷款,都是负债,都是占用广义的公共资源,一旦房地产市场出现大的波动,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将面临相同的风险。因此,公积金贷款购房家庭,再次向银行申请房贷应按《通知》执行。

  单位提供假材料将上“黑榜”

  在二套房政策出台之初,外界对其可操作性提出质疑。央行和银监会这次特别强调,借款人须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变通按揭”行为将被严打

  昨日,在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专题会议上,央行副行长刘士余指出,近来房地产信贷增长过快、竞争过度、违规过多,特别是有的商业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转(加)按揭贷款业务,加大了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今后将严厉查处假按揭等违规行为和变通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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