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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认定标准之争:尘埃落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 04:16 金融时报
记者 宋焱 继日前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房贷新政之后,近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新政中有关“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规定,并重点明确了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此举也终于使有愈演愈烈之势的二套房认定标准之争尘埃落定。 今年9月27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通知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借款人,明确要求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事实上,在当前我国房价持续上涨,房地产信贷增长过快、竞争过度、违规过多的形势下,监管层采取保护自住房需求、抑制投机的方式来遏制高房价,进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被认为是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应有之主线,而房贷新政的出台也由此被认为是十分必要与及时的。该通知出台后,社会各界普遍叫好,也有部分拟购第二套住房的人选择观望或退避,部分城市二套房交易量明显变小、房价趋于回稳。可以说,该政策对稳定房价预期、遏制房价上涨正在发挥积极的调控作用。 然而,由于相关的实施细则并未出台,社会各界对于第二套住房如何认定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购买第二套住房,是以户为单位,还是以个人为单位作认定标准?如果过去已经用按揭贷款购买了商品房,现在贷款已经还清,再次购买时,算不算第二套住房?原来按揭买过一套商品房,现在觉得小,或者因其它原因要重新买一套,即便卖掉旧房重买,也就是所谓改善性需求,算不算第二套住房?……诸如此类问题,由于缺乏一套正式的认定标准,使公众和各家商业银行感到莫衷一是,致使一度被寄予厚望的新一轮房贷调控隐隐显现“空调”之忧。 与此同时,各商业银行纷纷制定了各自的执行方案,由于在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上存在的分歧,出现了各自为政、尺度不一的现象。目前大体上形成了两派:一派是中小银行为主采用以个人为单位来界定“第二套住房”;另一派是建设银行提出的采用以户为单位来界定“第二套住房”,并且显现出其它三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有采用这种界定方式的趋势。 “二套房认定标准不一,可能引发经营混乱和无序竞争”,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一方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倾向于采用以户为单位来界定“第二套住房”,该措施大大提高了申请个人房贷的门槛,必然会导致一部分客户流失;相对而言,中小银行出于自身资金实力和客户资源等方面的考虑,往往倾向于采用以个人为单位来界定“第二套住房”,其所带来的相对低门槛则会吸引四大行所流失的这部分客户。如此一来,就会发生中小银行倒逼国有商业银行的现象:即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在执行通知中的规定时,采取一些规避措施,甚至是违规违法措施进行房贷发放来防止客户的流失,最终会对监管当局的政策起到抵消作用,这当然也就违背了通知的初衷。 他由此认为,统一和明确“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既可以防止各商业银行采用不同界定标准从而导致操作过程的混乱,同时也给市场投机者们一个明确的信号,那就是:央行、银监会对房地产投资(投机)的控制绝不手软,也不会留下政策漏洞让投机者们有空可钻,最终达到通知所期望的效果。而将“第二套住房”的界定标准统一到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显然有利于使政策效果更为显著地发挥。 业内资深人士则表示,目前银行之间相互查询个人信贷情况还比较容易,但由于民政局与其它相关部门还没有实现联网,因此以家庭为单位认定“第二套住房”还需要一个过程。未来随着央行征信数据库基础资料的不断完整化,这一标准的认定将更为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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