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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发展多种形式农业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 03:08 金融时报

  记者 马晨明

  今年以来,在国家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引导支持下,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态势良好,并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人保财险到今年9月初实现的农险保费收入,是去年全年农险保费收入的5倍多,已经超过了去年全国各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保费规模。商业保险介入到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域,已初步有了一些比较系统和规范的做法。与此同时,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应“积极探索发展多种形式农业保险”。另一种农业保险形式———农业风险互助保险也日渐得到重视,并逐渐发展起来。而这种保险形式在国际上农业生产领域更占有主导地位。

  实际上,国外并无农业保险这样笼统的概念。日本的农业共济组合、法国的农业互助保险集团、美国的农作物合作保险等,其概念和体系都与我国的“农业保险”,在体制、机制、办法上有本质区别。其精髓是政府支持为主导,农民互助为基础,突出利用合作组织和相关风险管理技术资源,以产业化农业为保护对象,不以盈利为目的,开展农业风险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日前,在中国保监会支持下,人保财险、阳光农业、江泰保险经纪等公司对日本农业灾害补偿制度进行了考察。参加考察的农险专家郭永利认为,日本在农业领域保险的一系列做法对我国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在日本,商业保险不介入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建设,政府依托农协、农业共济组合,发挥合作组织的作用通过共济(风险互助),开展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建设,制定了

政策法规,给予了必要的资金投入。

  日本农业与我国农业都属于小农为主体的国情,农民人口多,居住分散、组织化程度低、相对贫弱。郭永利认为,面对这种情况,商业保险无法应对和服务并从中取得利润。因此,解决农民保险保障问题必须与合作经济发展、合作组织建设相结合,必须与服务体系建设相连接,把技术服务、产销服务、采购服务、金融服务、保障服务、教育服务等等综合起来进行。“单打一地搞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尤其是依靠商业保险公司去保农业的险和农民的险,去建立一个国家的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对保险公司来说,力不从心、也得不偿失,对政府来说,难以实现建立农业灾害补偿制度的意图,对农民来说,得不到保障。自主抗灾的意识、社会互助的精神缺乏组织依托,也建立不起来。”郭永利说。为此,他提出了两点建议。

  首先,我国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建设应当由财政、农业部门主管发展,保监会监管。目前,我国由于沿用商业化农业保险的概念思路,其发展方式是政府补贴,依靠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突出了政府与保险公司的结合、市场运做,政府+保险公司一起向农民低价卖保险,忽视了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建设作为建立农业灾害补偿制度的基础工作。郭永利认为,今年中央财政投资11.5亿元,意在拉动生猪生产,保障市场猪肉供应。而选择5家商业性保险公司展开能繁母猪保险,每头母猪保费60元,保额1000元,政府补贴保费80%,农民20%,政府几乎包揽全部保费,已经超过了发达国家日本的补贴水平。这样发展下去无疑将加大国家财政负担,不是长远之计。他建议我国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建设遵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由财政、农林部门负责支持组织系统设计、分项目、分行业、分区域、分步实施。

  其次,我国应逐步形成依法建立农业灾害补偿制度的组织体系。郭永利认为,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建设必须尊重农民的选择,依靠农民及其合作组织资源,引导而动,顺势而行。具体来讲,应在中央政府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由财政、农林畜牧水产等部门负责推动设计发展建立行业性与区域性结合的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把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建设与商业保险分开,与

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经济、合作金融、农业科技推广紧密结合,针对农民的保障需求,以农民互助为基础,建立农民互助保险组织,政府支持为主导,开展农业灾害补偿制度体系的基础建设工作;同时,应依法建立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建设的组织系统,形成乡镇、区县、省市区、中央四级相互联动、政府与各级互助保险合作组织相结合的组织构架,尊重农民的选择,发挥农民自主管理、互助合作的智慧和能量,把互助保险的根扎到农民中去;依法确定产业化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的范围、中央政府财政和省市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比率、补贴费用、分保、再保险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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