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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既非蜜糖 亦非毒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6日 02:36 第一财经日报

  薛洋

  新《劳动合同法》(下称“新法”)经过三审之后,近日终于揭开了它神秘的面纱。

  毫无疑问,新法的颁布,对绝大多数劳动者和企业来说,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尤其是被绝大多数企业过去一直忽视的企业规章制度问题,更是一次突破。几乎可以预见,在2008年1月1日新法正式施行之前,将会有大批企业需要对照新法,正确评估企业之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法律风险,并作出必要的修订。

  新法在第四条对规章制度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及规定,对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提升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提高了规章制度的地位。一直以来,规章制度仅作为政府进行劳动监管的需要,而这种“需要”不仅没有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有时还成为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帮凶”。新法对于规章制度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要求的条件一脉相承,民主制定程序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达成合意的过程,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新法赋予了规章制度某些合同的性质,也可以将其看成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其次,确立了规章制度民主制定程序。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企业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但这种民主是一种“形式民主”,而新法在这个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不仅规定了讨论及协商的具体内容,还对制定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将民主的权利赋予劳动者。

  第三,提出了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只要工会或职工认为企业规章制度不适当(包括不合理和不合法),就有权利提出异议,并通过协商的方式完善规章制度。虽然这种话语权在力度上有待实践的检验,但相对于过去的制度已算是不小的飞跃了。

  最后,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规章制度的公示、告知制度。在新法颁布之前,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该条款并不是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企业制定了规章制度,不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或没有明确告知劳动者也并不违法,只是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抗辩理由而已。

  不可否认,新法对于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这种保护使得企业必须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

  但是,任何一部法律都不能成为某一方的利益代言人,它的产生应是理性的博弈过程。新法中的规章制度条款,既非劳动者的绝对的蜜糖,亦非企业的绝对的毒药,无论哪一方,只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正确地理解法律,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作者为上海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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