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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透明政府权力运作从源头遏止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 02:59 第一财经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明年5月1日起施行

  赵杰

  “除了不能说的,我都应告诉你”,以后,中国的行政机关们应该学会这么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昨日由新华社全文对外公布,明年5月1日起将施行。《条例》共5章38条。

  “政府应较多尊重媒体”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候,从两个方面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一方面,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也规定了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条例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

  根据《条例》,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三类主体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诸如地震局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针对媒体职能,张穹结合《条例》认为,媒体对政府信息的发布“应依法进行”。他认为,《条例》规定政府公开信息必须准确及时,这和媒体报道信息的要求是一致的。

  张穹说,为保证媒体获得政府信息的一致,避免信息发布发生混乱,《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时,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和确认。另外,上一级机关有权发布信息,下一级机关不经批准不能擅自发布信息。由此保证媒体所获得的政府信息的一致和准确。

  “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到的媒体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中央党校党建研究室主任王长江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对待这一问题,政府应较多地尊重媒体规律,给予媒体一定的空间而不是更多的束缚。

  民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可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获得,或者依法申请获得。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对申请人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但是对政府答复申请人是有时间限制的,必须在15日以内给予答复

  配套:五种制度

  就《条例》确定的相关制度,张穹认为主要涉及到五种。

  首先是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四类基本要求之一的政治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包括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机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这四项要求确定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张穹说。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特殊需要,向各级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作为第二项制度在《条例》中在四个方面被明确规定,其中包括政府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电等方式;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询场所的方式;设立公共查阅室等方式;以及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方式。

  《条例》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建立了监督和保障制度。主要从考核评议、监督检查、年度报告和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方面加以配套强化。

  除此之外,张穹告诉记者,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条例》还规定了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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