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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先需落实 条例升格为法尚未成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 02:59 第一财经日报

  赵杰

  法制的政府、阳光的政府、透明的政府,为民众所期待。

  其实,公众的期待是有原因的。一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对信息的封闭等问题,成为他们不能及时处理一些严重公共事件的隐患。而为数不少的有关部门对于财政、项目审批、政府费用收支等领域的隐晦状态,致使其一度被指认为“滋生腐败的催化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以法规的形式给予政府信息公开予以强制性的规定,并给出了较严格的制度安排,如要求在包括媒体在内的媒介上公开发布相关信息的信息公开制度,监督制度等。同时也明确了财政预算、决算,项目审批,教育、医疗卫生等诸多领域必须予以公开的信息。

  但是,包括中央党校党建研究室主任王长江在内的防腐反腐专家仍旧表示谨慎的乐观。

  他们认为《条例》的颁布“总归比没有要好”,可是究竟好到什么样的程度?“预期不能太高”。因为《条例》再好,如果没有有力的执行力和到位的执行效果,都只能是一纸空文。

  另外,对于监督制度的保障也是颇受关注的话题,因为政府自身来公布自身的信息,本身可以有意识地回避掉不能暴露于阳光下的部分,这种行为由谁来监督?给予媒体的空间有多大?监督之后产生诸如《条例》第四章提及的结果由谁来执行?如何执行?诸如此类的问题尤其需要更细致严谨的工作安排来落实。

  对于《条例》以后是否会升格为“法”,有参与《条例》起草的专家告诉本报记者,“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立法是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的,但时机尚未成熟,所以一直没有启动,而且单单是推出《条例》本身就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和较大的争议。

  该专家认为《条例》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各方面会进行充分的经验总结,到时候再予以立法考虑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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