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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严禁上市公司高管在信息敏感期交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1日 09:49 光明网-光明日报

  本报北京4月10日电(记者冯蕾) 证监会今天向社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简称《规则》)。规定了交易窗口期,禁止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并要求其及时披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由于以往实践中多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敏感信息发布的前后买卖本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但很难有足够证据予以查处。为避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利用信息优势自我牟利,《规则》根据市场要求和监管实践,规定了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一是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二是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是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四是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除了任期内减持比例、短线交易和交易窗口期的限制外,《规则》还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股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间内的。

  对相关信息的披露,《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时,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减持股份的问题,由于《公司法》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行政处罚手段,较好的方式是事前控制。目前,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基本做好了技术准备工作,可以通过登记公司事先锁定的方式实现事前控制,基本不会出现超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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