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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要求严控国有产权场外协议转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9日 09:54 法制网
向外商转让应进场公开交易 法制网北京1月28日讯 记者辛红 国资委、财政部近日通知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 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通知规定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而涉及受让方是外商的,通知规定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特殊情况确需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应符合通知中关于批准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 为避免国有产权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受让条件限制受让人,造成不公平现象,通知强调广泛征集受让方是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的关键环节,转让方、相关批准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受让条件的审核管理。对受让条件中表述不明确或者有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及时向转让方提出修改建议,或要求转让方作出书面解释和具体说明。 此外,产权交易机构还应对受让人资格进行审查,若有分歧,可就分歧事项书面征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机构)意见,也可通过产权交易争端协调机制进行协调。通知还对转让价格作出了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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