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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终审判决:不受理欣弗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9日 07:40 每日经济新闻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黑龙江“欣弗”事件10名受害者起诉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不予受理的裁定。对此,受害者及其家属表示,将会继续依法向有关检察机关请求抗诉并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在终审裁定书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应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10月16日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安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安徽华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确认,欣弗生产者应为安徽华源公司,上诉人提供的药品包装盒上,亦明确生产企业为该公司,因此现尚不能证明上海华源公司、中国华源公司为该药的生产者。因此不能以上述公司的住所地确定本起诉的管辖,根据起诉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而原审法院并非安徽华源公司所在地法院,故原审法院不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并无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前,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对于黑龙江“欣弗”受害者就劣药欣弗给他们带来的伤害提起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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