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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闭电厂抄表工年薪仍10万 电改偏离改革初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 14:44 南方都市报

  补贴名目繁多,人工成本远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

  每月工资6500元,一年发16个月的工资,外加年终奖和两份商业保险。这是某市一位电厂抄表工的真实收入状况。虽然他所在的电厂已经倒闭,但这不妨碍他领取10万元年薪。而他所需要做的,只是一天抄4次电表。

  国家发改委今年3月发布的《电力行业2005年运行分析及2006年趋势预测》(下称《分析及预测》)中称:“全国火力发电企业在销售收入增长19%的情况下,利润只增长2%,亏损有所加大,应收账款增加,负债率上升,经营状况有所恶化。”随后《人民日报/市场报》一篇名为《电力企业百亿亏损为哪般,员工福利高成重要原因》的文章,更是直接把矛头指向了电力行业收入过高的现状。

  一位业内专家称,国有发电企业的人工成本确实大大高于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补贴名目繁多,数额不菲,“他们冗员也很多,比如30万千瓦机组的企业,民营电厂一般只需要300人左右,而国有电厂要1000人。”

  目前在中国的发电领域,大型发电企业有国有五大电力集团,各省市还有属地方国资的电力企业。民营企业数量极少,且一般只拥有小型发电机组。

  “在国外,这种国有垄断行业的支出是要受到政府严格控制的。”中国

能源网执行副总裁韩晓平说。

  “其实,电网公司的员工收入比电厂还要高出很多。”一位专家称,电力在我国是一个公共事业,“不能把利润留在行业内部,使之获得暴利。”

  省了1400亿,反要消费者多掏1600亿

  电力专家称,现在电力体制改革偏离改革初衷,渐成既得利益集团利益再分配过程

  日前,中国三峡总公司下属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一位人士透露,三峡电站计划外的发电量将达到458亿度,他们必须为这些富余的电能找到出路。国家电监会的一位人士对此表示,在电力供求关系已基本从紧张转向相对宽松之际,重新启动并加快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的时机已经成熟。

  成本下降电价却接连上涨

  在前两年电力紧缺时,各地都抢着要三峡电,但目前有关部门却要为三峡电站计划外的发电量“找婆家”。三峡电能在电力市场上的景遇变迁,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了国内目前电力供求形势正在发生改变,这为电力改革提供了一个有利的环境。但是在目前已经形成的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面前,即使电力改革提速,改革的结果会如何,也是一件令人担忧的事。

  2002年启动电力改革以来,消费者没有得到什么好处。我国电力行业由于技术构成的进步,发电装机容量的平均造价也从2002年以前的5000元/千瓦下降到了4000元/千瓦,平均下降1000元。据专家测算,2003年至2005年,节约了1400亿的投资。然而这巨大投资成本的下降带来的却是电价的不降反升,消费者为接连上涨的电价多掏了钱。2004年每度电平均上涨了2.84分,2005年平均每度电又提高了2.52分。以2004年全国售电1.7万亿度电、2005年全国售电2万亿度电匡算,消费者多支付了约1600亿元,这几乎相当于一个三峡大坝的总投资。

  消费者多付的钱成电力行业盈利

  在电力改革的背景下,电力行业自身节省的1400亿元再加上消费者为他们多付出的1600亿元,整整3000亿元成为电力行业的盈利!电力改革的目标本来应该是为消费者和用户提供质优、价廉、安全的产品和服务,可是电力改革的结果却是消费者多掏钱,出现长达3年的电荒。当然,有人会辩解说这些并非都是电力改革本身的错,有的甚至是电力改革不到位的结果。

  电力体制改革偏离改革初衷

  但是,无论如何,偏离其本来目标的电力改革难辞其咎。

  电力改革的目标是打破垄断,引进竞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正如电力专家言茂松所说,现在的电力体制改革偏离改革的初衷,渐渐成为既得利益集团利益再分配的过程。电力行业的所谓改革,往往是内部人控制。电力行业作为垄断部门,必然利用先天获得的优势地位千方百计抵制对自身利益的削弱,甚至通过扭曲改革的方式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诸多事实证明,内部人控制的改革必然偏离改革的既定目标,有时甚至会走向反面——特别是在改革要革自己的“命”的时候。中国针对民众的改革大多已经进行,但是针对自身的改革,包括垄断行业的改革,政府体制的改革,要么雷声大、雨点小,要么根本没有破题。秘密就在这里。

  如何把内部人控制的改革变成为社会公众参与的改革,让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参与到改革的过程中来——这是电力改革成功的保证,也是中国下一步改革必须采取的路径。

  链接

  反垄断法草案规定七种行为属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规定了七种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根据草案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或者数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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