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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 11:44 潇湘晨报

  据新华社电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用专章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
立分支机构。

  草案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采取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审批、许可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设置关卡或者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此前,有起草专家说看到草案删除了行政性垄断章节。后来经过协调和论证,正式露面的草案还是恢复了这一章节。有官员和学者告诉记者,关于行政性垄断的规定,“社会各界的态度非常一致,大家都认为行政性垄断需要反对,符合中国现实。”

  此次的草案,还对行政性垄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提到: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解释说:“尽管从理论上和国际通行做法来看,行政性限制竞争主要不是由反垄断法来解决的问题,反垄断法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但草案这样规定,既表明国家对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重视和坚持反对的态度,又能够进一步防止和制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看点之一

  认定三种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草案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及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或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具有明显的或者突出的优势,从而有能力在相关市场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能够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反垄断法看点之二

  国务院将设反垄断委员会

  反垄断法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并明确该委员会应当履行的五项职责。

  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包括: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监督、协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草案同时对委员会履行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制定、发布有关反垄断指南和具体措施;调查、评估市场竞争状况;调查处理涉嫌垄断行为;制止垄断行为;受理、审查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

  反垄断法看点之三

  公用企业面临反垄断风暴

  反垄断法草案剑锋指向之一就是社会反映强烈的公用企业垄断问题。

  草案审查修改专家小组专家、北京大学教授盛杰民表示,在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比较突出的行业包括通信、自来水、铁路、公交、货运、航空、原油、天然气等多个行业。

  草案审查修改专家小组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表示,未来反垄断法的落实将有两种方式,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另一种是受损害的同行业竞争者依据反垄断法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如果垄断行业的企业继续延续现有的垄断行为,今后将可能付出经济上的代价。”黄勇强调。

  反垄断法看点之四

  禁止垄断协议但有例外

  反垄断法草案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下列垄断协议,最高将被处以上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固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联合抵制交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协议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后果,但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草案对属于此类的六种情况不予禁止: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反垄断法看点之五

  明确企业并购申报标准

  反垄断法草案对一般行业和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作出了规定。

  根据草案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草案同时规定,银行、保险以及其他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国务院可以另行规定。

  草案还规定,参与集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反垄断法看点之六

  引入“经营者承诺制度”

  为鼓励、促使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主动承认垄断行为,草案规定了经营者承诺制度,对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予以承认,并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垄断行为后果的,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履行承诺的,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并可以决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反垄断法看点之七

  严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草案规定了七种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或者无正当理由,限制交易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违背交易人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人在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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