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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官员称许可公示和责任追究日显威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 09:42 法制日报

  五年制修订法律法规6部、部门规章86件;取消67项行政审批项目,减幅逾50%

  本网记者 韩乐悟

  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该局组建五年来,质检法制建设成果颇丰。其间不仅质检法规体系基本建立,法制监督机制也日趋完善。

  质检总局成立五年来,我国制修订了商检法修正案、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商检法实施条例6件涉及质检业务的法律法规;截止到2006年3月底,质检总局已经制订发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等86件部门规章;5年来,各地质检部门还密切配合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了一批涉及产品安全、食品卫生、特种设备、标准及认证认可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大量部门规章的制定和颁布,进一步完善了质检法制体系,使质检工作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日前向记者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

  在质检法规体系初步建立的同时,法制监督机制也开始逐步完善。据刘兆彬司长介绍,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几乎与相关宣传培训同时进行的,就是质检总局对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清理分三批共取消了67项行政审批项目,减幅达50%多。调整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62项,下放2项,改变管理方式5项。质检总局加强了已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建立了许可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了许可项目名称、许可依据、申请条件、受理单位、许可程序、许可期限、收费标准、许可结果“八公开”。为保证各项措施的实施,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实施行政许可法专项检查。检查涉及12个省、市24个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使法制监督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该局还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全面提高工作质量的决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检查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一系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是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2001年以来,质检总局共受理审结行政复议案件49件。2005年受理审结行政复议案件3件。协调处理法制监督非行政复议案件40余件。刘兆彬司长说,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深入,质检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撤销、变更原处罚决定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递减。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未发生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仅1件。

  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2005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率先开展执法监督试点工作,批准天津、内蒙古等八个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立稽查处,主要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检查和专项稽查活动。为探索

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加强质检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建设,质检总局又与人事部选择部分地区,在质检系统试行了“检验检疫官”和“质量技术监督官”制度。

  回顾过去5年的质检法制工作,刘兆彬司长总结出“四个必须”和“四个意识”,即:必须坚持

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必须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必须在法制工作中不断创新,牢固树立求意识;必须加强与部门和地方、加强质检系统内部的协调,牢固树立合作意识。他一再强调,质检法制工作是质检事业的基础性工作。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这项工作会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也必然会对法制工作者提出更高的要求。

  本网北京4月1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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