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化建设集团原总经理受贿14万元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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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 18:11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3月16日电 (黄珊 朱赞锋) 原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谢新民利用职权收受贿赂14.4万元,日前被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今年42岁的谢新民是湖南新邵人,硕士研究生,广东省第九届政协委员,案发前担任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
海珠区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2月至2004年10月期间,谢新民担任广东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主持公司行政管理工作。此后,谢新民就开始“财源广进”。 2002年2月至2004年2月,谢新民4次收受了该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经理王某送来的贿赂款3.3万元。此外,谢新民还收受了该集团公司第四分公司、建筑分公司、南沙分公司、芳村分公司以及下属该集团公司的澳门佳捷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的负责人送出的包括“桑拿小费”、“开门利是”、“中秋礼金”、“购物卡”等名目和形式的贿赂款10.1万元。这些行贿人事后证实,他们大都是希望与集团公司“一把手”搞好关系,以后在工作和工程中顺利或受益。 东莞分公司经理彭某称,2003年底,因为其所在公司发生了工伤事故,“连累”了谢,使他扣发了不少奖金。在事情有结果后,为了表示歉意,也为了今后搞好关系,他就给谢新民送了1万元“安抚费”。 去年3月4日,谢新民向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其家属退出了赃款9.85万元。去年8月8日,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谢提起公诉。海珠区法院审理认为,谢新民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