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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涉及公共利益须听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 07:10 新京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月15日起施行

  本报讯 昨日,新华社播发《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该条例在1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目的在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条例自4月15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五种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包括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花江等干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条例规定,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条例还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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