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称有五种措施确保个人信用信息隐私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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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 21:5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月16日电 (记者 张旭东) 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其中的个人信用报告包含了大量个人信用隐私,不过这些信息将会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人16日介绍说,征信中心采取了五种措施来确保个人的隐私安全:
授权查询。除有关部门特殊需要外,没有个人书面授权,没人能看到个人信用报告。当然,如果个人已经从某家银行借了款,或用了其信用卡,那这家银行将无需征得个人同意,就可以查看个人信用报告:银行把钱借出后,需要随时了解个人最新的情况,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 限定用途。《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除了本人以外,商业银行只有在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业务时,或管理贷出去的款、发出去的信用卡时才能查看个人信用报告。 保障安全。存储着个人信用报告的数据库是非常安全的。个人信息是通过保密专线从商业银行传送到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人为干预,由计算机自动处理。整个系统采用了国内最先进的计算机防病毒和防黑客攻击的管理系统,其安全性是国内一流的。 查询记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还对查看个人信用报告的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即数据库用户)进行管理,每一个用户都要登记注册,而且计算机系统还自动追踪和记录每一个用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情况,并展示在个人信用报告中。 违规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如果违反规定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或将查询结果用于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目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则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同时提醒说,个人在填写信贷业务申请表时,要留意申请表中的授权查询条款或其他书面授权文件。要定期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根据信用报告中的查询记录判断是否有可疑情况,发现未经个人授权的查询,请及时报告征信中心。(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