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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场要征房产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 19:25 北京晚报

   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出租将按地上房屋的有关规定征税

  本报讯 (记者 熊焱) 刚刚进入2006年,国家对房地产税收调控的信号已明显加速。1月8日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表示,将对8个行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加强这些行业的税收立法工作,房地产业位列其中。而此前的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也通过官方网站发出通知,从今年开始对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建筑征收房地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出的通知规定,对于出租的地下建筑,将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而对于自用的地下建筑,分三种情况计算征税。它们分别是,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至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至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
房地产
税。

  记者了解,对个人而言,通知规定非营业住房不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因此自住地下室不用交税。但转做经营用的,自经营之日起,要征收房产税。根据通知要求,出租的地下建筑应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从操作层面来讲,房主出租自家房屋用于经营,只要是到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都要按租金的12%交房产税。也就是说,以前出租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可免税,但以后业主若出租则要交纳一定比例的税收。

  不过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上午表示,地税局目前还没有接到此项通知,具体细节将参照通知进一步研究确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博士尹中立认为,今后

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会扩大到其他的物业类型,这是趋势。他还指出,目前国内的房地产税制存在严重的缺陷,抓紧出台不动产税应是税收部门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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