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国资委日前发出通知称,中央企业2005年应逐步实行工资与利润总额等综合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相关指标挂钩的办法。经济效益下降时,应提工资必须相应下浮。2005年度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若企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人工成本各项费用的,除在下一年从工资总额及相关费用中扣除外,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金。
这份名为《关于做好2005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国资委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适当下调浮动比例。探索将职工人均工资与人均经济效益作为挂钩的辅助性指标,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工资收入水平,逐步实现从现行调控企业工资总额向调控人工成本总额及人均工资水平的过渡。
《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范分配行为,加强对工资总额的控制。2004年度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企业,要在2005年度挂钩方案中提出整改措施。对2005年实提工资总额超过应提工资总额的企业,其超提部分同时调整应付工资账户余额和相关经济效益指标,并按照国资委有关财务决算管理的要求进行处理。对实提工资总额低于应提工资总额的,以后年度不再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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