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微 特约撰稿[2005-12-19]
2001年11月,王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保险代理人,并为丈夫吴先生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障金额为6万元。当时丈夫出差在外,王女士在投保单上代丈夫签了名,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今年8月份,吴先生在外出回家途中,不幸因交通事故当场身亡。万分悲痛的王女士向保险公司报赔,要求给付死亡保险金6万元。保险公司核保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发现吴先生浑身酒气,便进行血样检验。根据检验报告,认定死者为酒后驾车。于是保险公司以王女士的投保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酒后驾车又属保险条款除外责任为由,拒付赔款。王女士无法接受,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二是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告知客户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才能生效,保险公司是否有责任?
在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本人是不可能领取到保险金的,必然由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来领取。所以,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避免道德风险,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是成年人的,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也没有书面的委托,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保险公司没有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本案中,保险合同是由王女士代替丈夫签名的,因此是无效合同。但是,考虑到保险公司并没有及时提醒客户这一注意事项,所以仍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吴先生酒后驾车出险又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所以最终保险公司还是没有向王女士作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保险公司最终因为被保险人酒后驾车而没有理赔,但在所有环节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首先,投保人应该有保险常识,即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认可的保单是无效的,不管被保险人是自己的什么人。所以,为亲人投保时一定要让对方知道,并亲笔签名。其次,保险公司应重视并提高代理人的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对客户详尽说明的义务和职责,这是保险公司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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