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娜新华社[2005-12-19]
变每年审批年度国债发行额为批准预算年度年末国债余额限额,既规范了发债行为,又增加了主动性和灵活性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关
于实行国债余额管理的意见。这意味着自2006年起,中国将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采取国债余额管理方式管理国债发行活动。
所谓国债余额,是指中央政府历年的预算差额,即预算赤字和预算盈余相互冲抵后的赤字累计额和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特别国债累计额。截至2004年底,我国的国债余额为29631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1.6%,远低于由国际公认的60%的警戒线。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关于实行国债余额管理的意见同意了国务院提出的五条建议:一是在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预算报告时,报告当年年度预算赤字和年末国债余额限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审批;一般情况下,年度预算赤字即为当年年度新增国债限额。二是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年度预算赤字或发行特别国债,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相应追加年末国债余额限额。三是当年期末国债余额不得突破年末国债余额限额。四是国债借新还旧部分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自行运作。五是每年一季度在中央预算批准前,由财政部在该季度到期国债还本数额以内合理安排国债发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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