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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交水务等将引入竞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 11:45 深圳商报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

  本报广州电《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昨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条例》对燃气、公共交通和水务等公用事业经营权的授予方式、价格确定和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规范特许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和保护市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燃气、公交、水务等公用事业与市民的生活密切相关,但经营这些公共资源的企业具有天然垄断性,如果不加强监管,就有可能出现价格偏高的情况,直接影响公众利益,影响市民生活。为此,《条例》提出,要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公用事业价格应当依据社会平均成本、经营者合理收益、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予以确定。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公用事业价格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如果将某一行业的经营权授予一家企业,意味着特许经营由政府垄断走向企业垄断。只有有效竞争,才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控制价格,防止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利用独占地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条例》支持公用事业领域多家竞争的立法意见,规定:同一行业的特许经营权应当授予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因行业特点和区域条件的限制,无法授予两个以上经营者的除外。

  从事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地铁等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行业的经营和服务的,无疑应当取得相应的特许经营权。但究竟以何种方式授予?《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将某项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通过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的形式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不能确定经营者的,市政府也可以采取招募方式确定经营者。

  作者:深圳商报驻广州记者古国真通讯员 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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