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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税局将首查权交给纳税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 11:35 新华网

  新华网大连11月29日电 (孙军珍 王杜) 大连市地税局今年在对所辖企业的纳税检查中,将“首查权”交给纳税人。

  据了解,以往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实施纳税检查时,只要提前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其后便可以进驻检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应缴未缴的税款时,除按章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以外,还要进行罚款。而从今年开始,他们在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
通知书”的同时,增加了“自查提醒通知书”和“纳税自查情况报告表”两种文书,给纳税人3天时间进行自我检查,然后税务机关再进行检查,对纳税人自己检查出来的问题,不再进行罚款处理,只征收税款和滞纳金。

  大连地税部门的这一改革,缓解了纳税人的心理压力,让纳税人感到税务机关的检查目的确实是为了监督和保障纳税人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同时,这一举措还强化了纳税人的自我管理意识。

  大连市地税局实施这一举措以来,尽管今年1至10月份查补罚款比去年同期有所减少,但入库税款却出现上升趋势,比去年同期增长10%以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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