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赠变法:用法律激励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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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 07:33 第一财经日报 | |
羽良 11月21日,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在首届中华慈善大会上透露,民政部正在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税政司进行磋商,提高慈善捐款免税的额度以鼓励慈善捐赠。 就在不久前,有媒体报出国内慈善捐赠立法以来,企业和富裕人群捐赠率相当低的 首先,原有法律中所规定的“3%捐赠免税”条款,所适应的是经济转型初期的企业状况。其立法初衷所考虑的是企业利润更多的进入投资等再生产环节,而不会有太多的盈余拿出来贡献社会。而今20多年过去了,中国早已形成了一大批利润丰厚的国有和民营企业,同时也造就了一个以企业家为主、相当规模的富人群体。然而原有的法律条款下,除去上税和再投资,企业只能抱着“完全无回报”的心态从事慈善捐赠行为。这在实质上,是打消了企业和富人群体通过捐赠回报社会的积极性。 其次,慈善捐赠行为可以看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扩展。然而中国企业面对的现实是,实际负担颇高的税收政策,以及对合理降低税负帮助不大的企业捐赠法规。对于企业来讲,上税是义务,是一种间接回馈社会的方式。而捐赠则是直接主动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这种直接回馈社会的方式由于节省了行政过程的成本,效率反而往往高于企业上税,同时企业还能获得立竿见影的社会声誉。法律框架下的捐赠行为,一方面节省了社会服务的成本,另一方面企业减轻了的税收负担,也获得了额外的声望,一举多得。那些批评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人,不妨多想想为什么在法律不能给企业带来补偿收益的同时,一味要求企业承担额外的“慈善成本”? 更进一步来看,慈善捐赠的变法,将有可能打通企业和社会直接沟通的法律障碍,有助于形成更为广泛的社会团结。由企业直接向社会组织进行捐助,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政府税收的财政转移作用。一旦在社会中形成足够规模的持续捐赠传统,会极大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进而使得政府部门退出一些公共服务领域,把提供这部分公共服务的工作交给非政府组织承担。一般来讲,一个基于服务宗旨的管理型政府,往往比一个大规模提供各类公共服务的政府来得有效率。同时,也等于降低了纳税人的负担。 如此看来,慈善捐赠变法背后隐隐显现出中国改革由经济效率主导转变为全面构建 和谐社会的新型发展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