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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公布32部门单位2004预算执行情况(全文)(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 22:41 中国新闻网

  国家物资储备局200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简称国储局)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北京华储物资公司、
上海鸿升贸易发展公司、深圳市华储实业有限公司等9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储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下属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国储局能够按照预算法规定和

财政部批复的预算统筹使用资金;清理了历年遗留问题,研究制定了借贷物资清收办法;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时将部分储备物资投放市场,既更新了库存物资,也实现了储备物资的保值增值。但审计也发现,在储备物资和资金管理使用以及自办公司经营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借出物资14.04亿元逾期未收回。

  截止2004年8月,国储局尚有借出储备物资约14.04亿元逾期未收回,不符合《国家物资储备局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物资借贷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借贷物资……借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规定。

  (二)用储备资金7600万元购买股票。

  1995年,国储局以进口物资为名,拨付该局深圳办事处所属深圳华储实业公司购货款7600万元,实际有7545.60万元被用于购买香港某公司持有的股票。2001年后,因未能办理股票过户,该香港公司陆续退还了款项,其中有1500万元用该公司在北京顺义的一处未经评估的房产抵还。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家物资储备局国家物资储备部门储备物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储备资金是收储国家储备物资的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

  (三)预付货款5949.10万元被改变用途。

  1989年,国储局委托某贸易公司进口物资,该公司未履约,预付货款2850.35万元中,有818.99万元追回后被国储局深圳办事处长期占用,其余欠款被置换为深圳的一处房产,转入深圳办事处名下。1989至1994年,国储局以预付货款方式委托另一公司进口物资,该公司将购货剩余款中的1520.25万元以两层办公楼作价充抵,转入深圳办事处;另外退还的1578.50万元经国储局同意被深圳办事处用于购买地产。

  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家物资储备局国家物资储备部门储备物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储备资金是收储国家储备物资的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

  (四)投资房地产等造成损失6287.85万元。

  1992年以来,深圳华储实业公司变卖其从国储局借入的储备物资后,将获得的收入等共计7147.25万元投资海南、武汉等地房产及购买土地,因房产已成烂尾楼,土地长期闲置,目前已累计亏损432.81万元,不符合《国家物资储备局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物资借贷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借贷物资对象不对机关、经营流通性公司……严防进入物资流通领域和倒买倒卖,借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规定。

  此外,1997年,北京华储物资公司将3000万元银行贷款通过成都某公司投资于房地产,后因该公司被注销,仅收回730万元,加上利息共计损失2884.04万元。北京华储物资公司还投资4100万元修建高速公路及房地产,净损失2971万元。

  (五)提供担保造成直接或潜在损失5120万元。

  1996至1999年,深圳华储实业公司未经上级批准,擅自为广东省储备物资管理局所属广东华储等三家公司1.17亿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后因广东华储公司经营亏损无力还贷,深圳华储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法院追缴200.39万元,另有4919.61万元须承担被追索债务责任,形成潜在损失。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家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中“各单位对外开展经营业务,未经国家局批准,不准对外单位出具任何形式的担保”的规定。

  (六)违规出借资金500万元。

  1995年6月,上海鸿升贸易发展公司借给中外合作上海百乐门华美娱乐城有限公司500万元,到2005年1月才收回20万元,不符合《中国工商银行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管理和使用流动资金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用储备资金购买股票、改变预付货款用途等问题,要求国储局进行全面清理,收回资金归还原渠道;对借出物资难以收回,用储备物资变价款等投资房地产、提供担保等造成直接或潜在损失等问题,要求国储局深入调查,采取措施,追还物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改革财政包干体制,实行国家物资储备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强化管理,彻底清理出借物资、资金和自办公司;规范预算编制,进一步细化预算;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储局十分重视审计查出的问题,专门召开会议,制定整改措施。成立了公司清理和借贷物资清欠领导小组,下发了《国家物资储备局关于清理系统所属公司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借贷物资清欠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管理局、办事处成立专门机构,制定清欠措施和工作进度计划。目前,已催还部分欠款、物资,整改工作取得成效。

  教育部200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审计署对教育部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北京语言大学等4家直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教育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101个二级预算单位及项目执行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教育部重视财务工作,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预算法,在规范部门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批复和执行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部本级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预算管理及核算水平进一步提高;同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所属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了高校贷款审批制度和风险预警提示制度。但审计也发现,在项目预算编报、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政策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年初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46.51亿元。

  教育部2004年预算中,年初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46.51亿元,其中“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30亿元、教育修购专项资金12.6亿元、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1.71亿元、“211工程”专项资金1.7亿元、对外汉语教学专项经费5 000万元,不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中“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二)一些所属单位未经批准自行收费1.54亿元。

  2003年至2004年,教育部一些所属单位未经批准自行收费1.54亿元,其中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向各地主考单位归集英语四六级考试费1.4亿元、北京语言大学收取汉语水平考试费1 293.93万元、北京师范大学收取人文社科项目鉴定评审费118.52万元、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收取评审费85.38万元。以上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中“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规定。

  此外,1999年至2000年,教育部向所属人民教育出版社借款用于购建职工住宅,截止2004年末累计本息为9 050.45万元,尚未归还。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年初预算不细化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归集考试费问题,未细化的预算已在年底前细化并拨付项目执行单位,教育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提出的集中考试费立项申请已进入核批程序,因此此次不作处理。对北京语言大学收取考试费的做法,要求尽快办理收费报批手续,已收取的考试费收支余额予以没收,上缴中央财政;立即停止所属单位收取其他鉴定、评审费;对向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借款,要求教育部尽快归还。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要严格按部门预算编制规定,加强与财政部等部门的协调,解决“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等项目在年初预算中不细化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费,坚决杜绝所属单位未经批准自行收费的问题。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教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非常重视,在2005年年初预算中,已将“211工程”和对外汉语教学专项经费细化到项目;对“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等其他项目,已提出了提前和加快项目评估审核工作的整改意见,拟商财政部尽快做到在年初预算中将经费细化到项目;对汉语水平考试收费问题,已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了立项申请;对收取评审费、鉴定费问题已责令有关单位停止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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