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有了统一管理标准 10月1日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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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 08:50 证券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徐涛) 记者昨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10月1日执行。这意味着我国税收减免有了统一的管理标准。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解决了长期以来减免税管理只是分别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种的具体规定中体现,缺乏统一管理标准的问题,具有3个特点。
一是合理划分减免税类型,规范审批手续。《办法》将减免税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备案类减免税只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资料备案即可,不再需要层层审批。报批类减免税即通常意义上需要个案审批的减免税;二是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对于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且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超过申请期限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三是规范减免税的监督管理。明确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过去实行的对减免税每年年审制度,调整为与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者其他专项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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