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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楼交易“阴阳”合同易酿苦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 05:09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的相关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在2年内转手交易的,一律按实际销售金额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销售非普通住房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新政策出台后,部分中介为争夺房源,采取对一桩交易总价款分开签订两份“阴阳”合同,协助买卖双方隐瞒实际成交价,以不高于原购买价款为成交价的合同向房产交易中心登记,余额部分另签一份合同以“隐蔽”方式成交,从而达到降低房屋计税价格、逃避交税的目的。在此,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这种交易方式不仅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同时购房者如不按真实成交价签订合同,则为再次转让留有后患,承担一定的风险,若再次转让将可能负担更多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其最后结果是得不偿失。(陈志健袁辉亮)

  作者:陈志健袁辉亮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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