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分析,中央要保护耕地和农民利益,地方要压低地价招商引资;这次中央的标准已经超前于地方,可能在地方执行上遇到不小的阻力
本报记者 孙荣飞 常菁 发自北京
对于各地制订征地补偿新标准的进度,国土资源部有些急迫。
上周,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制订并公布本地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敦促新标制订提速
12日,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对媒体表示,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的工作指导,并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起草土地征收征用条例和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建议,通过修改法律,逐步建立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城乡协调发展的新型征地制度。
“国土资源部明显希望地方加快节奏,为此还首次设定了最终期限。”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研究所党国英告诉记者,此次通知所展示的补偿标准在去年年底就已提出,只是更加明细化了。
事实上,国土资源部曾在2004年11月出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表示要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定综合地价。
同年12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这份国务院文件中,对《意见》内容再次作了明确的要求。
时隔8个月后,国土资源部再次发文催促各地出台新标准。党国英分析,这次中央政府的征地补偿规定标准已经超前于地方的规定,估计可能会在地方执行上遇到不小的阻力。“中央政府想通过新的标准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地方政府想得更多的是通过压低征用价格来降低招商引资的成本,这个矛盾在短期内不可能消除。”农村土地纠纷取代税费争议成为维权焦点
据了解,原有的旧征地补偿办法是以具体地块的平均亩产值倍数来计算补偿费用。这种粗糙办法多年来一直被学者们所非议,中央党校研究部周天勇教授表示:“几年的土地产出量,加青苗补偿费,再加一定的安置补助等等,给农民的这种补偿远低于土地应有的价值,而且就是这种不到位的补偿也因县、乡、村的提留和克扣,到农民手中,也没有多少了。”
也正是这种旧征地补偿模式,在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过程中,造成了一系列社会后果。
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70646件,涉及土地面积达3.5万公顷。
在这些数据背后,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于建嵘及其课题组研究发现,农村土地纠纷已实际取代税费争议而成为了农民维权活动的焦点。
也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土资源部开始发力对2003年以来新上项目的用地进行清理。到2004年底,共清查新上项目82440个,涉及总用地面积74.7万公顷,其中耕地23.9万公顷。对违法占用土地的项目依法进行了查处,收回土地1999.5公顷。此外,全国各类开发区核减了4813个,占原总数的70.1%;规划面积压缩了2.49万平方公里,占原面积的64.5%。地块位置和供求关系首次纳入新补偿标准
作为新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将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也将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新标准的核心精神就是要保证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不能降低。”在党国英看来,新补偿标准首次把地块位置和供求关系这两个重要因素纳入,是不小的进步。“对于征地补偿来说,土地肥沃与否并不太重要,但地块位置十分重要,不同地块位置的土地与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供求关系的纳入也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防止被地方政府干预而造成土地价格的失真。”
党国英提议,这个标准出台以后,地方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地方性的政策,中央应该全面进行审批,以防新的标准到地方执行时在执行效果和力度上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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