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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物权法:禁止城里人在农村买宅基地受质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 10:26 信息时报

  城里人禁买农村宅基地合理吗?拾得失物归还可否索酬?“住改商”要经全体业主同意可行吗?昨天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物权法(草案)》(下简称《草案》)举行公众讨论会,约60名法律界专家、学者以及普通市民、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就众多热点问题发表意见、建议。大会确定19名代表固定发言,并安排了30分钟的自由

  发言时间。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旭东担任讨论会的主持人。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办公室副主任陈然会后向记者表示,对全国性法律举行公众讨论会,在广东还是第一次。从会议举行情况看,昨天的讨论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没想到广大市民这么关注国家立法,并且积极主动地参与;虽然对一些市民而言,法律条文有些拗口,但他们意识到这关系切身利益关系,因而能在会上踊跃地发言,提出建议。这既为立法工作提供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讲也是一次普法的过程。

  据了解,省人大将相关意见、建议汇总后于8月20日前提交全国人大供立法参考。

  议题:宅基地不能卖给城里人?

  观点:禁令不符实际专家市民一致反对

  《草案》第162条: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昨天,这一条规定遭到与会专家和市民的一致反对。有专家还建议,应就此条在农村面向农民广泛征求意见。

  “禁令与物权法物尽其用的原则相违背!”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林彬教授首先发言说。他表示,该规定把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农民的财产,限制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流转,使得这些财产近乎变成死产,无法通过流通来增长自身价值,对于权利人来说是极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城市居民在这方面的需要也无法获得满足。而保护有限的农业用地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我来自农村,我反对这个做法。”在自由发言阶段,市民彭学新抢着发言,他以自己村的事例说明,很多人在该村建房子、办企业,村民们因此生活富裕。

  张鸣钢在广州市白云区委基层办负责农村工作,他认为,这个做法完全漠视农民的利益,应该取消。来自省经贸委的代表张振祥也认为,禁令不符合实际,因为现在外来人口流动量大,在农村住房的需求也大,而农民应对宅基地拥有自由处分的权利。

  议题:交还失物可否索酬?

  观点:应制定标准补偿拾金不昧者

  《草案》第114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第115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7条: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

  第118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交还失物的拾得人可否索取报酬呢?与会的专家、学者大多表示,应给予拾金不昧者经济补偿,并制定补偿的相关标准。

  律师庄伟燕认为,世界各国大多规定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且索酬与传统美德并不冲突,也不会妨碍部分拾得人发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因此《草案》应对索酬加以明确规定。

  持类似观点的还有周林彬等专家,周林彬认为,《草案》规定了拾得人有各种义务,但却不享有“报酬请求权”,这不但有失公平,也难令人心悦诚服的遵从。

  暨南大学学者李莉对第118条提出异议,她认为,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应归拾得人所有,以防止遗失物去向不明,而不应归国家所有。

  议题:住改商全体业主同意就行?

  观点:建议改为2/3产权人同意后报政府批准

  《草案》第80条: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住改商”的问题也成为与会人士关注的焦点之一。省政协委员朱征夫对此规定质疑说,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范围难确定,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事实上不可能。而且,变更住宅用途涉及规划部门规划变更的问题,否则,即使全体业主同意也是违法的。因此,他认为该条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修改为经该住宅楼2/3产权人同意后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草案》对小区物管方面也进行了一些规定,但有专家指出,由于国务院已经出台了有关物业管理的条例,对小区物业管理方面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似乎不必再在《草案》中加以规定。

  而此前各地有关物权法草案讨论时的一些热点问题,如地下车库归属业主还是开发商,房屋使用年限可否自70年延长至百年等,在昨天的会上却并未引起较多讨论。

  议题:政府为公共利益可征收个人不动产?

  观点:概念含糊,应有具体标准明确

  《草案》第49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什么是公共利益?怎样才算是合理补偿?周林彬等专家认为,《草案》中提到的“公共利益”、“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等词语存在较大的含糊性,难以真正落实到普罗大众利益的保护。因此,建议对“公共利益”采取列举法等予以明确,具体规定哪些属于公共利益,哪些属于非公共利益;对于“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等也应有具体标准,如把“合理补偿”改为“按照当时当地市场价格补偿”,明确规定“被征收、征用人得到安置的条件不能低于安置前”。

  律师庄伟燕表示,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模糊,往往导致强势的政府部门或房地产开发商等利益集团滥用“公共利益”的尚方宝剑,堂而皇之地图谋部门或者企业私利,并使相关权利人利益受损。

  广东商学院马欣学副教授还提出,法律应当有前瞻性,比如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如果法律不去约束,等到问题变得复杂时再去立法解决,将会增加成本和风险。(记者魏黎明 实习生盛正挺 通讯员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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