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 (实习记者 马莹莹)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征集各方专家意见。
据了解,这是《物权法(草案)》的第四稿,各方意见汇总后,将于8月10日之前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参与此次座谈会的有相关专家以及市人大机关各委室,政府有关委、办、局,部分区县人大等单位的有关人员。
在座谈会上,西城区建委危改办的相关负责人提出,直管公房物权也应体现在物权法中。这位负责人说,直管公房占城八区的60%,而私房只占40%。但是,《物权法(草案)》中明确的都是私房的物权问题,而没有涉及直管公房的物权内容。
记者看到,由于每位发言人都准备了详细的资料并且发言热烈,几乎每人都超时发言。
各方声音
配套设施归业主所有
原文:《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建议:北京杰通律师事务所胡功群律师表示,涉及会所、车库的权属不能依法确定,却由当事人自行确定,这很容易引起纠纷,特别是可能会被开发商利用。他认为,会所、车库、游泳池、球场等一些配套设施,如果明确在规划建筑面积以内,建设单位在出售建筑物时已经把这些配套设施算进建筑之内了,那就是可售面积,应为开发商所有,出售后应为业主所有;如果没有明确在规划建筑面积以内,那就属于公用设施,为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物权法也要与时俱进
原文:《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建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官薛峰认为,“合理补偿”没有确切的标准,在实践中,往往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他建议对“合理补偿”规定出可供参照的指标体系。同时,薛法官还表示,物权法还要与时俱进,比如金融产品、股票、理财等方面所有权的取得,草案都没有涉及这些方面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市场经济中新出现的金融产品的物权都要有所规定。例如在我国上世纪50年代,买一辆自行车还需要登记,现在是买汽车才需要登记。
草案两规定应该一致
原文:《物权法(草案)》第八十六条中规定:“法律赋予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八十七条规定,“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才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
建议: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蔡耀忠说,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事务。对外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本身没有独立的能力。
《物权法(草案)》中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这两条规定的不一致,必然导致人们对法律条文的错误理解,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此外,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该如何确定,这在草案中应该加以明确。
小区车库竟挣双份钱
原文:《物权法(草案)》中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议:胡功群律师说,草案明确提出的共有部分只包括绿地、车库,没有明确共有的内容和业主共同管理的内容,也没有明确公摊面积。其实,共有部分还包括楼顶、电梯、墙外面等能为业主带来的商业利润的部分,当然也归共有人所拥有,作为公共设施的维修基金,但由于目前商品房的共有部分比例不一,很难规范。胡律师举例子说,车库也算是共有部分的一部分,本来应该由业主享有,但是开发商却又把车库卖给业主,等于挣了双份的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