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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消费者利益受损 市场管理者也有赔偿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 11:09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8月9日电(记者 季明 陈恃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9日审议《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草案,《条例》的最大亮点是在全国首创“市场经营管理者先行赔偿制度”,即当市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消费者却无法向场内经营者索赔时,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对这项新规定表示肯定。她说,眼下一些消费者在市场中
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几个月后才发现有质量问题,再返回市场索赔却发现摊主早已关门大吉。过去遇到这种情况时消费者只能吃哑巴亏,但如果新的条例得到通过,消费者的利益就将得到有效保障。

  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郁明说,在没有直接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上海尝试建立首创“市场经营管理者先行赔偿制度”,既是基于强化市场经营管理者管理责任的考虑,同时也是为了向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条例》草案同时还规定,市场经营管理者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追偿。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柴俊勇说,目前一些市场开办者习惯于扮演“房东”角色,只收钱,不管事,缺乏责任意识和服务观念,对市场的设施维护、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不到位。因此《条例》草案中明确了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管理和服务责任,规定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是市场日常管理第一责任人。

  截至2004年底,上海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共1275个,全年成交额近2350亿元,其中年成交额超过亿元的市场有110个,年成交额超100亿元的市场有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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