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中国讨薪索赔第一案 讨薪未果索6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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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 11:57 新快报 | |||||||||
深圳一市民以单位近9年欠薪40多万元为名,根据深圳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提出600万欠薪索赔 今年50岁的潘建业,是原广东省东江深圳供水工程管理局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东深供水局),因1997年被举报有贪污行为被单位以其在接受审计为由停发工资。没有被单位查出贪污行为的潘建业,为了讨回被单位停发的工资,奔波了近九年,但都没有结果。
今年7月中旬,潘建业再次来到广东省高院,要求对东深局停发工资一案进行再审。这是潘建业继一审二审败诉后的再次上告。与前两次不同的是,这次潘建业以单位近9年欠薪40多万为名,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例,提出了高达600万的欠薪索赔要求。 1、被指贪污停职接受审计 1992年,湖南人潘建业被东深供水局聘为深圳东深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筹建管理人员,一年多后,他被委派至湖南长沙建设和管理长沙苏氨酸原料厂,并任该厂厂长。 据潘建业介绍,长沙苏氨酸原料厂从1993年9月开始筹办,1995年9月宣布关闭,总共只存在了两年多时间。长沙苏氨酸原料厂关闭后,东深供水局以有人举报潘建业在该厂贪污近200万元为由对潘建业进行审计,审计工作从1996年7月1日开始。1997年2月开始,潘建业的工作被停掉,工资停发,1998年养老保险停交,1999年社会医疗保险停交。 但是最让潘建业想不通的是审计了这么多年,可仍没查清他的问题。 按照《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可是到今天为止,我也没能拿到这个审计结论。虽然我几经讨要,在1997年春节前拿到了一个审计报告,但是我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十日内就提出了书面意见送给单位。但直到今日,最终的审计决定也没有出来。我是不是有贪污行为,没有人告诉过我。”潘建业说。 这次漫长的审计也彻底改变了潘建业的人生。“在这个过程中,我妻子最终无法忍受这一切,我们选择了离婚,一个和睦的家庭因为这场审计而破裂了”,潘建业说。 2、讨薪未果要求索赔600万 2000年8月,潘建业所服务的东深供水局与粤海供水公司重组改组成了粤港供水公司。 2003年3月,在潘建业向粤港供水公司提出解决其审计和工作问题时,粤港供水公司突然发给潘建业一份通知,称粤港供水公司与其没有劳动合同,只能发给潘建业生活费,而且发放的生活费是在东深供水局改组之前。 该通知还称“本着对原东深员工的关心,粤港供水公司对东深供水局的历史遗留问题努力做到仁至义尽。经粤港供水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对你与东深供水局的劳动关系等问题作如下处理”,一次性补给潘建业经济补偿金、生活费、保险金三项合计159895元,而对于其他要求没有考虑。 “按照这份通知,不但是我与东深供水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了,而且我是否贪污等等都不会有任何结论了,我当然不会接受这一点”,潘建业说。于是潘建业将东深供水局与粤港供水公司都告上了法庭,但是在深圳历时一今年年多官司中,潘建业一审和二审都败诉了。 但潘建业并没有准备放弃。7月中旬,潘建业再次到广东省高院,要求对东深局停发他工资一案再审。此次,他不单纯要单位发还工资40多万元,还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第三十八、七十六条企业每月最少发放一次工资,并规定发放工资的日期,按期支付职工工资,凡超过规定日期发放职工工资的,劳动部门责令该企业从规定发放工资日期的第六天起,每日按拖欠工资数额的百分之一赔偿职工损失的规定,潘建业为自己制定了一个讨薪的标的额,公司欠其薪水40多万元,而拖欠工资的补偿款高达600万之巨。 3、600万索赔纯属胡闹? 据粤港供水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李先生介绍,潘建业原来的确是东深供水局的职工,但是目前已经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了,同时这位李姓负责人认为,潘建业的官司已经打输了,还找记者干什么。 当李先生从记者处了解到,潘建业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为自己制定了一个640万的讨薪的标的额,已经到广东省高院要求再审时,他表示潘建业这样的行为纯属胡闹。并表示,记者如要了解具体的情况,可由公司人事部的人来解释。最后,李先生要求记者留下电话并称会让人事部联系记者,可截至记者发稿为止,仍未接到粤港供水公司的电话。而记者在发稿前主动再次致电粤港供水公司,可是由于无法提供具体找哪位人事部的人员,总机拒绝为记者转电。 而在粤港供水公司给法院的答辩状中称,潘建业与粤港供水公司与东深供水局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东深科技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东深科技隶属于东深供水局,但是东深科技是独立法人。虽然潘建业的医疗卡和社保卡都在粤港供水公司,但是属于代缴的关系。 4、640万讨薪是否有法可依?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的一位负责同志告诉记者,深圳市的确在1992年发布过《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但劳动部门几乎没有用里面的条款处罚过什么企业。 至于潘建业和粤港供水公司这一事件,这位负责人表示,如果潘建业仍未收到公司的审计结果,那么表示仍在审计期内,审计期内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至于被拖欠的工资,如果是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的审计,那么这些工资应该由国家有关部门来处理,如果是企业内部审计,则工资问题仍由企业自行负责解决。 在深圳两审判决败诉后,潘建业换了一个律师,据这位律师介绍,就潘建业的案件而言,前两审失败主要是因为没有认定潘建业与东深供水局及粤港供水公司的劳动关系,所以才会出现被动的情况。而潘建业目前提供的数十份证据表明,他与两被告的劳动关系肯定是存在的,所以他才接下这个案子。 律师还表示,这个案子如果能够在广东省高院重审,胜诉的机会相当大,目前广东省高院已经接受了他们的再审申请。 就潘建业目前提出的600万这一国内个人欠薪索赔最高数目,这位律师表示,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单纯从《劳动法》的角度而言,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按25%赔偿。但是依照2000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因此就本案来说其理所应当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因而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第76条第一款规定,凡超过规定日期发放职工工资的,劳动部门责令该企业规定发放工资日期第六天起,每日按拖欠工资的百分之一赔偿职工损失,按照这一规定,两家被告需支付拖欠工资40多万元及赔偿金总额600万元。 而广东省大同律师事务所一位资深律师则认为,《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这一地方性法规到目前为止并未被废止,也就是说按照这部规定,潘建业的600万赔偿损失依然可以被执行。但从《劳动法》的角度而言,这样的赔偿应该是25%,由于本案的标的额度过高,所以他也不好下判断,这主要看将来的主审法官适用哪一条法律了。 而记者在网上搜索有关于《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情况时,发现目前在法院审理过的案件中,虽然有不少都采用过《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但是没有一个案件是采用过76条中关于欠薪处罚的条款。作者:林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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