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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热议物权法草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 08:20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报记者 李有军 刘晓林

  作为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重要法律,物权法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物权法草案自7月1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后,引起社会各界热烈关注。各地群众通过信件、网络等方式,向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

  -半月收到意见6515条

  截至7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6515条,其中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反映的意见6131条,群众来信反映的意见384条。

  多数群众认为,公布的草案内容涉及面广,贴近社会实际,体现了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其中在保护物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内容,都较现行法律的规定更加完善。

  对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的做法,很多群众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既是一次声势浩大的普法运动,更是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有益探索。此次立法机关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条文,让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立法工作,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

  许多人表示,制定物权法对加快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具有深远意义。草案有针对性地对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规定,如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侵犯私有财产,征收拆迁,不动产统一登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居住权等。这些规定反映了人民的心声,充分表达了立法机关关注百姓生活、维护百姓权益的愿望。特别是草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纳入物权法加以调整,对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维护农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他们认为,草案以现有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对各种合法财产一并保护,体现出国家决策机构贯彻实施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草案的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希望进一步修改后尽快出台。

  -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

  从目前收集的意见看,国家的征收征用、交还遗失物是否应获报酬、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宅基地使用权、相邻关系等是中国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

  明确“公共利益”含义,防止征收征用被滥用。许多群众在意见中认为,草案依据宪法对国家的征收、征用进行细化规定很有必要,目前草案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比,已有很大进步,对保护公民的财产具有积极作用。但有人认为,草案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缺乏判断的标准,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应当对“公共利益”进行必要的定义。

  交还遗失物是否应获报酬。有人认为,草案关于拾得遗失物等规定既考虑到现实国情,又弘扬了拾金不昧的传统,很好地兼顾了法律和道德。有人建议,草案应当明确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按照草案规定,拾得者几乎没有权利,只有义务,对拾得人是不公平的。还有人认为,法律要考虑人性,对遗失物拾得人给予必要奖励是应该的。也有许多人认为,如果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将会导致整个社会精神世界的失落,法律更应提倡拾金不昧。

  住宅用地使用权70年期限是否过短。草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可否续期的问题作出规定,许多群众对此表示赞成。不少群众认为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最长为70年的规定过短,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及提高房屋建筑水准。

  城市居民能否到农村买房。物权法草案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向本集体以外的个人或组织转让。有人认为,草案现在的规定非常好。但也有人主张,应当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还有人表示,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可以作限制性规定,但不要禁止。

  进一步明确集体所有的财产范围。不少群众认为,物权法草案将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放在一起规定,有利于促进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有人认为,草案中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不够清晰,建议草案对此进行细化。此外,还有人建议草案应将空域、空间列入国家所有的范畴。领空是一个国家的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建筑物顶部以上部分的空间归属问题,因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界定,纠纷矛盾较多,应以法律形式明确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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