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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是不是物 带给物权立法新难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31日 18:33 法制早报

  传统物权法理论遭遇挑战

  □本报实习记者 申欣旺

  新闻背景

  网络的发展带动着整个经济结构的变革,比如,网络游戏业务等,国内网络门户网站网易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游戏,而以网络游戏起家的盛大收购新浪则更是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网络游戏等业务的发展也凸现了一系列法律的缺失,由此带来争议和纠纷。目前正值物权立法的当口,此种争议则更具有现实意义: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物,要不要通过物权立法保护虚拟财产?在游戏数据的可修改、可交易状态下如何保障游戏玩家的财产利益?诸多法律疑点和现实问题在此显现。

  相关案例

  2003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了被媒体称为我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网络游戏“红月”玩家李某,因辛苦获得的“装备”在一夜之间消失将“红月”的经营者北极冰公司告上了法庭。李某诉称,他玩此游戏已经有两年,且在两个ID中曾拥有许多“生化装备”。当年2月17日,他发现其中一个ID中所有的“装备”不翼而飞。他与被告多次联系,但都被拒绝协助找回丢失的装备。李某要求被告赔偿他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被告方网络游戏运营商则认为,李某所称的两个ID在注册时,没有使用真实姓名,李某不能证明他就是这两个ID的玩家;且不能就虚拟“装备”被盗提供证明;即使能提供证明,根据游戏规则,公司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虚拟财产是不是物权?

  虚拟财产是不是物权等问题在传统物权法理论中遭遇困境,学术界观点不一,更不用说如何适用法律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既能保护权利人利益,又能保持物权法律理论的统一

  玩家花费了金钱、时间和智力,并且,据记者调查,这种账号是可以有偿转让的,那么属于玩家的这种账号以及对应的权利内容是否属于物权呢?

  北京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研究所副主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先生很坦诚地告诉记者:“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学术界都几乎处于空白,一是因为网络游戏是一个新生事物,二是因为研究这个问题对技术的要求很高。”阿拉木斯先生同时认为:“目前来说,认定虚拟财产是一个比较困难的事情。”

  “把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为一种特殊的物是最为准确的。”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认为,“在法律上,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应当是一种物权,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就是特殊物。虽然传统的物权理论认为物权的客体应占有一定的空间并有形的存在,应当具有有形性和独立性的特征,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物的范围早已不限制在有形、有体的范围内,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可能性或管理的可能性,都可以认定为物。”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文法学院特聘教授刘德良先生则告诉记者:“虚拟财产这个概念本身是值得商榷的,最好称为‘虚拟物品’。从这个角度来说,虚拟物品并不是物权,因为他并不是物权理论中所指的有体物。”刘教授同时表示:“法律上的虚拟物品,简言之,是指在现实环境中没有被真实影射对象的各种网络‘存在形态’。由此,作为虚拟物品,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它在本质上必须是以电子化数字形式为其存在方式;二是从视觉效果上看,它必须表现为与现实环境中‘物’的形态存在相似的‘网络存在形态’;三是在现实环境中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被影射对象。”

  刘教授同时对目前学术界流行的三种理论即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提出质疑,他认为,虚拟物品的价值主体体现在交换价值上,它不是这三种理论中的任一一种,“属于一种区别于传统无形财产的‘无形财产’”。

  网络游戏玩家对于记者的采访,第一个反应就是希望能有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北京科技大学的一位经常玩“传奇”的同学告诉记者:“我目前花了2000多元玩这个游戏了,现在想读书,我想把它卖给同学,卖2000元应该没有问题。”可以肯定地是,这种账号确实就是一种财产,只不过需要定性,需要法律保障而已。

  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目前在如何受理,使用什么法律等方面还没有一个标准。北京海淀法院的一位法官对记者说:“虽然法学界有人认为,他们是在非法经营或在盗窃,但是目前国家对于网络游戏中所出现虚拟财产,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因此无法确认这些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而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少年庭庭长陆丹认为,游戏账号、装备等在虚拟世界里属于一种无形资产,玩家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才能赚取相应的“武器装备”等游戏“财产”,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可以相当高的价格出售,从而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可转换成现实中的金钱,因此完全可以认定属于“财产”,抢劫这些“虚拟财产”仍然有罪。

  外挂:侵权还是违约?

  外挂问题的背后是游戏运营商、玩家和外挂制作者三者的利益冲突,这种利益不是单向的,因此,如何平衡这种矛盾和争论成为关键

  目前网络游戏的情况是需要升级,才能变得厉害,所以有人看中这个市场,开发出外挂,玩家使用外挂之后,“功力”可大大增强,在短时间内轻松进入更高级别。也正是这样,引发出一系列问题。

  网络游戏的程序设置十分严格,玩家一般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逐步闯关、升级,才能进入更高级别。使用这些外挂的玩家就等于在游戏中作弊。而在游戏提供商来看,外挂的使用,一是侵害了他的版权,二是侵害了他的财产利益。因此,有些提供商为了打击外挂,对使用外挂的玩家施行处罚,或封其账号,或者将其“装备”降低,这就使得玩家和提供商之间的矛盾凸现。这样的案件能否被受理?如何审理?其中存在不少难题。比如,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侵权还是违约?适用什么法律?

  外挂是属于侵权还是违约?刘德良教授认为:“这个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从版权角度来看,应该具体分析外挂的制作、销售、运营等问题。而是否违约主要看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合同上的约定关系。”从玩家来看,“玩家使用外挂程序虽然没有侵犯游戏服务商的版权,但从游戏的技术原理上讲,使用外挂程序的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存在网络游戏服务合同,而玩家使用外挂程序的行为本身又确实影响到服务商的合同利益,因此,对于这一问题应该从《合同法》的视野予以审视。”

  还有专家认为,在网络游戏中,“外挂”这种软件,能截获在传送中的客户数据进行修改,使其“功力”增强。按协议规定“外挂”等于作弊,是不允许的,运营商有权对玩家进行限制。因此,“外挂”纠纷可以受理,玩家购买点卡进行游戏,形成合同关系,运营商封号相当于终止协议,可以作为合同纠纷处理,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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