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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门立法审视平民话语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31日 14:23 经济观察报

  《物权法(草案)》“开门立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自7月10日向社会公布之日起至7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6515条。意见反映较多的有征收征用、不动产登记、相邻关系等方面内容;除了具体条文,对整个草案较为集中的百姓声音是:草案有很多法律专业术语,很难懂。

  在我国以往的立法实践中,是以专家法律或部门法律为主,或者主管部门,或者法律
或相关专家起草法律,经由全国人大等相应立法审议机构审议通过后,便直接进入了公示、执行程序。而这些立法手段的弊端也很快显露了出来,要么是部门法律法规成了相应部门的保护伞,要么是专家立法忽略了平民意志以至于法律条款丧失了本来意义,从而陷法律于某种尴尬之中。

  随着近年来国家法律的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公众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日益增强,在一些地方立法中也逐渐开始引入开门立法的相应做法并取得了实质性效果。在以往不乏民意中止某项地方法规的先例,而一些法律法规的存废也正越来越多地受到平民话语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开门立法”被当作是现代立法的最优选择之一。

  实际上,政府或者立法机关开门立法的过程也是进行全面深刻的法制教育的过程,公众通过对立法过程的参与,从而得以更加清楚地了解法律的条款内容,从而就更有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更有助于推动社会的法制进步。而开门立法的又一好处在于,所有受法律约束的利益体均有机会表达自己阶层的声音,这就充分尊重了社会各个阶层的话语权。这本身也是法治进步的表现。

  但是,受传播渠道、知识层次、阶层地位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并非所有阶层的意志都能够得到相应的表达。以此次《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为例,来自于网络、报刊等媒体的意见建议占了6131条,这就表明,可能还有相当一部分与网络或媒体接触较少的公众并未对这部法律草案发表意见。比如,相对闭塞的农村、偏远山区等地农民,这部分占据了社会人口的相当一部分数字,在话语权表达方面往往居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在这次“开门立法”的法律实践中,尽管距离无障碍的平民话语权表达仍需要一段时间,但我们应该欣喜地看到,开门立法已经为平民话语权得到更多保障设定了一个好的开始。

  (青岛 刘利军)

  责任政府让“不作为”走开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规定,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不作为现象的泛滥,人们习惯把它同行政机关的官僚主义作风联系起来。不过,笔者更主张从行政法的视角去分析。何谓行政不作为?它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其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权力与责任脱节,行政执法人员责任意识的匮乏以及责任行政机制的疲软。长期以来,人们在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所有要求与规定中,并没有贯穿“权力即责任”的基本原则与理念。一些职能部门的公务人员缺乏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对自己的要求也简单到“只要在位期间不犯错误就行”。

  对应该履行的职责,有的拖延履行,有的不予答复,有的拒绝履行。有的甚至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作为做事的准则,在履行义务时利用职务之便捞取个人好处,一旦得不到个人利益,就规避自己的责任。所以,在政府机关之间经常出现令人哭笑不得的场景:有利可图大家都争着管,无利可图就互相推诿。久而久之,行政不作为在庸懒者眼里便成为“司空见惯”、“理所当然”的常态。

  由此可见,行政不作为现象其实是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的一种特征,是以消极的不作为姿态滥用权力和规避责任。现实中,行政不作为导致的恶果举不胜举:在权力的不作为面前,庄严的法律变成了“纸上谈兵”;在行政、司法机关不作为面前,无辜的生命抱恨离开了人世。因此,行政中“不作为”或“失职”行为,不再是我们一些行政领导所认为的那种“无所事事”、“无所作为”,也不是“群众观念、作风态度、办事效率”的问题,而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违法行为的表现。既然违法,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由此引起的后果。尽管行政不作为表面上表现为行政主体无动于衷式的沉默状态,但这种状态并不能逃避和豁免其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打造责任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温家宝总理曾说过,“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发展市场经济,建设法治国家,推进民主政治,都需要一个能担负起法律、行政与道义责任的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务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只有将行政权力的运作始终置于法定责任的轨道,才能将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落到实处。

  (江苏 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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