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快速的发展。从1978年―2004年,全省生产总值由66.37亿元增加到6053.14亿元,人均生产总值由273元增加到14979元,无论是经济总量还是人均水平,均位居全国前列。与此同时,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生活水平。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371元增加到2004年的11175.37元,居全国第六位;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8元增加到2004年的4098.38元。在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
消费支出也同步增长。据统计,1978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仅为285元,到2004年达到8161.15元。2003年,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717.9元,比1978年增长23.1倍,2004年达到3015.22元,比上年增长10.9%。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逐年下降,城市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由1995年的61.1%降到2004的41.6%,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由1994年的62.4%下降到2004年的46.7%。这一时期是福建省历史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最快的时期。但是,伴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也呈逐年拉大趋势。特别是1995年以来收入差距扩大较为明显,全省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由0.3365上升至2001年的0.382,2004年突破0.4这个国际警戒线值。因此,认真分析研究当前福建省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及其原因,合理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理顺分配关系,逐步解决收入差距扩大和收入分配不公问题,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福建”,推进海峡两岸经济区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福建省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与特征 (一)城乡收入差距呈现出加速扩大的趋势 近几年来农民收入增幅减缓,而城镇居民收入增幅加快,使差距加速扩大。如1978年全省城乡差距为2.7倍,1985年曾缩小为1.8倍,以后逐年扩大,1986年为2.2倍,1987—2000年一直保持在2.2至2.5倍之间。近几年来城乡收入差距呈持续扩大之势,2001年为2.5倍,2002年为2.6倍,2003年为2.7倍。2004年虽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长9.5%,但仍慢于城镇居民的收入11.8%的增幅,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为2.73倍。由于农民基本上不享受社会保障,而城镇居民享受了社会保障、各种福利和补贴,加上此因素,实际的城乡收入差距还可能要更大一些。另外,由于城镇劳动生产率始终高于农业劳动生产率,这就决定了城镇收入增幅必然高于农民收入增幅,如若农村没有特殊的政策支持,今后城乡收入的差距还将进一步扩大,这种趋势将难以扭转。(详见表1) 表1:主要年份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差异表 年份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 城乡居民收入差额(元) | 城乡居民收入比(以农村为100) | 1978 | 370.6 | 137.5 | 233.1 | 2.7 | 1981 | 451.5 | 231.7 | 219.9 | 1.9 | 1986 | 928.6 | 418.5 | 510.1 | 2.2 | 1990 | 1749.0 | 764.4 | 984.6 | 2.3 | 1995 | 4852.9 | 2048.6 | 2804.3 | 2.4 | 2000 | 7432.3 | 3230.5 | 4201.8 | 2.3 | 2004 | 11175.4 | 4089.9 | 7085.9 | 2.7 | |
(二)沿海与内地收入差距扩大 闽东南沿海地区依靠其独特的地理优势以及政策因素,起步较早,经济发展较为迅速,居民的就业机会和投资机会相对于内陆山区来说较为充分,收入较高,从而拉大了沿海与内地地区居民收入的差距。 在城市居民收入方面,沿海开放地区城市居民收入快速增长。2004年沿海开放地区(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居民收入11785元,比1984年增长19.8倍,而闽西北山区(三明、龙岩、南平、宁德)居民收入9626元,比1984年仅增长17.9倍。沿海开放地区与闽西北山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绝对差额由1984年的19元,提高到2001年的1526元,2004年的2159元。沿海山区间收入差距拉大,1984年沿海开放地区与闽西北山区收入差距为1.15倍,到2001年扩大为1.19倍,2004年达到1.22倍。从9个设区市来看,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万元的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均分布在沿海开放地区。从全省调查的30个县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序看,收入居倒数10名中有8个是内地山区县,其中大部分分布在龙岩和三明地区,如长汀、上杭、大田、建宁、明溪等。沿海收入最高的闽侯县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0186.7元,与收入最低的和汀县的收入比为1.74:1。 从农民收入地区分布来看,也呈现出沿海农村居民收入大大高于内地山区的状况,闽东北和闽西北地区农民收入相对较低,闽南和闽中农民相对比较富裕。1984年沿海开放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342元,相当于闽西北地区的1.05倍。2001年则提高到1.64倍,到2004年回落到1.32倍。沿海开放地区与闽西北山区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绝对差额由1984年的15元提高到2001年的974元,2004年的1179元。从全省各个县农民人均纯收入排序来看,收入居倒数10位的县全部分布在闽东北和闽西北内陆地区,主要有松溪、长汀、政和、光泽、寿宁、宁化、上杭等。2003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县为惠安县达5257元,是收入最低的松溪县2566元的1.04倍,收入差额为2691元。 (三)不同经济类型、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特别是垄断与非垄断行业间收入差距剧增 1、不同经济类型单位职工收入差距扩大。由于经济的扩张和收缩,经济体制的变革,产业结构的调整,不同经济类型单位职工收入存在着明显的差距。1998年以前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中,集体单位职工收入最低,国有单位居中,其它经济单位(主要是“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最高,1999年政府调整中低收入人员收入,使得国有单位职工收入迅速增长,出现了国有单位职工收入高于其它所有制单位职工收入的情况。国有、集体、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之比1984年为1.88∶1∶2.14,1990年为1.34∶1∶1.57,1995年为1.29∶1∶1.63,2000年为1.37∶1∶1.28,2004年为1.51:1:1.12。(详见表2) 表2:不同经济类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元) 年份 | 全部职工 | 国有单位 | 集体单位 | 其他单位 | 1984年 | 921 | 966 | 813 | 1742 | 1990年 | 2162 | 2288 | 1704 | 2674 | 1995年 | 5857 | 5790 | 4481 | 7305 | 2000年 | 10584 | 11170 | 8140 | 10442 | 2004年 | 15603 | 18529 | 12307 | 13745 | |
如果考虑国有单位职工正在改革且未完善的住房、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福利待遇,以及考虑到“三资”企业工作强度大,风险大等因素,不同所有制职工在单位内所得到的报酬差别并不象货币工资所反映的那样大。不过“一家两制”的家庭模式使相当部分家庭在享受到较高的货币工资的同时,又享受到非货币化的各种社会福利,引发了人们心理上的不平衡。而集体所有制单位绝大多数生产要素初始占有水平低,人才外流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职工收入低。 2、不同行业之间,特别是垄断与非垄断行业间收入差距剧增。在传统计划经济的“平均主义”时代,福建省职工行业间收入差异相对较小,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差距有扩大之势。特别是垄断与非垄断行业间收入差距剧增,垄断性强的企业如邮电、交通运输、金融保险业、电力煤气及水业等行业职工收入增长明显高于其它非垄断性行业,不合理地拉大了行业间的收入差距。(详见表3) 表3:主要年份按行业分职工平均工资(单位:元) | 1980年 | 1985年 | 1995年 | 2003年 | 2004年 | | 平均工资 | 位次 | 平均工资 | 位次 | 比80年年均增长% | 平均工资 | 位次 | 比85年年均增长% | 平均工资 | 位次 | 平均工资 | 位次 | 比03年年均增长% | 一、非自由竞争行业 | | | | | | | | | | | | | | 电力、煤气及水 | | | 1059 | 12 | | 8471 | 2 | 23.1 | 20562 | 3 | 22842 | 4 | 11.1 | 金融、保险业 | 700 | 7 | 1139 | 7 | 10.2 | 8519 | 1 | 22.3 | 26245 | 2 | 29948 | 2 | 14.1 | 交通运输、邮电 | 796 | 3 | 1203 | 3 | 8.6 | 7530 | 3 | 20.1 | 18181 | 5 | 20424 | 5 | 12.3 | 二、非垄断经营行业 | | | | | | | | | | | | | | 农林牧渔业 | 530 | 11 | 719 | 15 | 6.3 | 3483 | 14 | 17.1 | 7975 | 19 | 9027 | 19 | 13.2 | 采掘业 | 691 | | 1168 | 6 | 11.1 | 5181 | 12 | 16.1 | 10860 | 17 | 13577 | 16 | 25.0 | 制造业 | | 8 | 1001 | 13 | | 5931 | 6 | 19.5 | 12217 | 16 | 13300 | 17 | 8.8 | 建筑业 | 814 | 2 | 1324 | 1 | 10.2 | 6781 | 4 | 17.7 | 13779 | 13 | 14381 | 14 | 4.4 | 地质勘查业 | 1028 | 1 | 1270 | 2 | 23.5 | 5901 | 7 | 16.6 | -- | | ―― | | | 水利、环境 | | | | | | | | | 12948 | 15 | 14067 | 15 | 8.6 | 批发零售业 | | | | | | | | | 13373 | 14 | 15094 | 13 | 12.9 | 餐饮业 | 654 | 10 | 941 | 14 | 7.5 | 4476 | 13 | 16.9 | 10333 | 18 | 11455 | 18 | 10.8 | 房地产业 | | | 1106 | 9 | | 8270 | 2 | 22.3 | 16582 | 8 | 17542 | 9 | 5.8 | 社会服务 | 662 | 9 | 1055 | 12 | 9.8 | 5882 | 8 | 18.7 | 15009 | 11 | 15952 | 12 | 6.3 | 租赁和商务 | | | | | | | | | 14538 | 12 | 16393 | 11 | 12.8 | 三、科教文卫业 | | | | | | | | | | | | | | 卫生、体育业 | 697 | 8 | 1081 | 10 | 9.1 | 5224 | 11 | 17.1 | 16589 | 7 | 19071 | 6 | 14.9 | 教育、文化、广播业 | | | 1190 | 5 | 10.1 | 5764 | 9 | | | 10 | 16698 | | 11.1 | 文化、体育 | | | | | | | | | | 6 | 18719 | 7 | 10.6 | 科研、技术业 | 784 | 5 | 1195 | 4 | 8.8 | 6437 | 5 | 18.3 | 19913 | 4 | 21783 | 3 | 9.4 | 机关和社会团体 | 785 | 4 | 1119 | 8 | 7.3 | 5589 | 10 | 17.4 | 16567 | 9 | 18617 | 8 | 12.4 | 信息传输和计算机 | | | | | | | | | 33158 | 1 | 37500 | 1 | 13.1 | |
注:2003年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采用GB/T4754-2002分为20类,20类中部分指标与原指标交叉或分出,部分指标是新增的。 上表表明了1980年到2004年行业间收入差距急剧变动的特点,行业间差距拉大。1980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是地质勘察业为1028元,最低的是农林牧渔业530元,高低相差1.92倍,差距为498元。到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达37500元,最低的仍是农林牧渔业仅为9027元,两者相差4.15倍,差距为28473元,平均每个月相差2373元,差距呈扩大趋势。 (四)不同社会阶层贫富收入差距扩大 我们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由高到低排列,以每20%为一组,将居民分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高收入五个组对其进行差异分析,呈现如下特点: 1、城镇居民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分别由20年前的2.7倍扩大为目前的6.57倍。根据调查,城市居民家庭1985年20%的高收入户的人均收入达到1130元,占总收入的28.1%;20%的低收入户人均收入为419元,占总收入的14.2%,高低户收入比为2.69∶1。到2004年,高收入户人均收入达到20682.11元,占总收入的比重提高到51.8%,低收入户的人均收入为4781.15元占总收入的比重下降为6.0%,高低收入比提高到4.33∶1。(详见表4) 表4:高低收入组差异表 | 高收入组 | | 低收入组 | | 最高收入组 | 最低收入组 | 1985年 | 1130元 | 1159元 | 419元 | 38元 | 占总收入比重 | 28.1% | 14.5% | 14.2% | 6.5% | 2000年 | 13153元 | 15416元 | 3756元 | 3208元 | 占总收入比重% | 30.8% | 17.0% | 11.2% | 4.8% | 2004年 | 20682元 | 25471元 | 4781元 | 3876元 | 占总收入比重% | 51.8% | 31.9% | 6.0% | 4.9% | 高低收入比 | 85年2.69∶1 | 85年3.33∶1 | 2004年4.43∶1 | 2004年6.57∶1 | |
农村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由15年前的10倍扩大为目前的19.7倍。据调查,农村居民家庭1990年人均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农村居民家庭只占农民家庭总户数的9.8%,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农村居民家庭占农民家庭总户数的1.5%,高低收入比为10.0∶1;而到2004年人均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农村居民家庭占到农民家庭总户数的29.0%,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农村居民家庭占到农民家庭总户数的2.7%,高低收入比为19.7∶1,高低收入户的比重都在进一步扩大。 2、不同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都有明显提高,但增长快慢不均,高收入户的收入增长幅度明显高于低收入户,改革开放的收益更多地流入中高收入家庭。2004年与1985年相比,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5.2倍,其中10%的最低收入户增长10.3倍,增幅最低,10%的最高收入户增长19.1倍,增幅最高;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10.3倍,其中20%低收入户增长5.8倍,20%高收入户增长14.3倍。收入增幅与收入水平成正相关关系,收入越高,增长幅度越大。 3、五分之一的城市居民家庭当年拥有半数以上的财产。从城市居民家庭当年实现金融资产情况看,收入越高的家庭当年实现的金融资产越多,积累越多,高低收入户当年实现金融资产的差距也越来越大,从1985年的3.6倍扩大为2000年的6.1倍,2004年的14.8倍,1985年高收入城市居民家庭当年实现金融资产占总数的39.4%,到了2000年已占总数的52.0%,超过半数,2001年占总数的比重有所回落达50.9%,但仍占半数以上,到2004年又上升到61.3%,并且从2001年开始居民家庭当年实现金融资产的增加主要是在高收入及最高收入户,而中等及低收入户的比重处于下降的趋势。(详见表5) 表5:按组分城市居民家庭当年金融资产实现情况(单位:元) | 低收 入户 | | 中等偏下收入户 | 中等 收入户 | 中等偏上 收入户 | 高收 入户 | | 高低比 | 最低 收入户 | 最高 收入户 | 1985年户均实现金融资产 | 416 | 343 | 549 | 1512 | 711 | 1043 | 1251 | 3.6:1 | 2000年户均实现金融资产 | 3168 | 2381 | 3695 | 5719 | 8030 | 10313 | 14543 | 6.1:1 | 2001年户均实现金融资产 | 3910 | 2828 | 5208 | 7669 | 10141 | 13073 | 17720 | 6.3:1 | 2004年户均实现金融资产 | 6127 | 3245 | 9221 | 12556 | 16774 | 27799 | 48101 | 14.8∶1 | 1985年比重 | 7.1 | 5.9 | 9.4 | 26.0 | 12.2 | 17.9 | 21.5 | | 2000年比重 | 6.6 | 4.9 | 7.7 | 12.0 | 16.8 | 21.6 | 30.4 | | 2001年比重 | 6.5 | 4.7 | 8.6 | 12.6 | 16.7 | 21.6 | 29.3 | | 2004年比重 | 4.9 | 2.6 | 7.6 | 10.1 | 13.5 | 22.5 | 38.8 | | |
4、农村高收入群体家庭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更多,2003年农民人均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比1985年增长了3.4倍。农村收入越高的群体生产性固定资产越多,高低收入群体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差距也越来越大,据调查,1990年农村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户均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基本持平,2000年农村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家庭户均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比为4.9∶1,2003年则达到6.4∶1,差距在不断拉大。 5、农民家庭从不同收入渠道得到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改革后农民收入来源的主渠道由集体经济向家庭经营转变,九十年代初的民工潮把农民引进城市和企业,农民收入中的货币性收入大大提高,其中工资性收入的比重逐渐加大,家庭经营性收入比重逐渐减少,从1985年的85%减少到2004年的60%左右,但是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从不同收入渠道得到的收入差距却在进一步的拉大。1999年农民工资性收入人均为900.42元,高低收入户的工资性收入差距只有3.79倍,而农民从事家庭经营性收入人均2405.21元,高低收入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差距为2.95倍;到2004年农民工资性收入人均达到1568.40元,比1999年增长了74.2%,年均增长11.7%,高低收入户的工资性收入差距拉大到4.36倍,而农民从事家庭经营性收入人均3257.44元,比1999年增长35.4%,年均增长6.3%,高低收入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到4.倍,高低收入户工资性收入的差距大于家庭经营性收入差距。 6、城乡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大幅度的上升。国际上通常用基尼系数测量贫富差距程度。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在0.3—0.4之间为合理范围,从福建省历年资料看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均在0.2—0.4之间波动,1985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为0.24,1990年农村居民基尼系数为0.24,2001年城市居民基尼系数最高达0.31,农村居民为0.30,到2004年城市居民基尼系数达到0.33,与农村居民持平。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基尼系数有了大幅度的上升趋势,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速度快于城市居民。到2001年城乡居民基尼系数达到0.382,2004年城乡居民基尼系数突破0.4这个合理范围,达到0.42。 表6:主要年份福建省城乡居民基尼系数表 年份 | 城镇居民 | 农村居民 | 1991 | 0.20 | 0.24 | 1995 | 0.25 | 0.27 | 1999 | 0.29 | 0.27 | 2000 | 0.31 | 0.30 | 2001 | 0.31 | 0.30 | 2002 | 0.33 | 0.31 | 2003 | 0.33 | 0.33 | 2004 | 0.33 | 0.36 | |
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分析 福建省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是与全国大背景紧密关联的,有着非常深刻、复杂的原因。从一定意义上,它是改革开放政策选择和我国现代化过程中特定阶段的必然现象。改革开放战略是在打破“大锅饭”的分配格局中展开的,由于我国是在经济落后的基础上开展现代化建设,“效率优先”的原则是必然选择,根据著名经济学家库兹涅茨的收入差别“倒U型假说”,收入分配不平等的长期趋势可以假定为:在前工业文明过渡的经济增长早期阶段迅速扩大,尔后是短暂的稳定,然后在增长的后期阶段迅速缩小。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长的早期阶段,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在所难免,就福建省的情况分析,收入差距拉大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经济发展启动期的布局和政策倾斜,造成区域之间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现实 福建背山面海,与台湾隔海相望,闽西北绝大部分属山区,交通闭塞,而闽东南则地势相对平缓,交通和商品经济条件都有明显优势。因此,历史上就形成山、海两个截然不同的区域带,闽西北山区一带利于农业,闽东南沿海一带利于工商。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受旧体制束缚和台湾海峡政治对峙的影响,闽东南发展市场经济的有利条件难于显现。改革开放开始后,在“让一些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主导思想下,率先在闽东南区域采取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使闽东南发展经济的优势得以激活。由于发展基础条件的差异,山、海区域发展差距迅速拉大。在整个改革开放初期的相当长时期内,政策取向和资源配置都在主客观条件作用下,产生“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的倾斜,沿海一带不但挟区位、流通、人文和自然条件优势,而且在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也占尽先机。这就更加扩大了两个区域之间的发展差距,居民收入差距也就随之扩大。2004年,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五个地级市的生产总值,将近占到全省生产总值的85%,而其它四个地级市仅占15%。其中工业生产总值,福、厦、泉三市就占了全省的75%以上。厦门市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大约是宁德市的7.5倍,而同期两个地区的地方财政收入,也相差8.2倍。厦门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是宁德农民人均收入的4.9倍。因此,这种状况是长期以来经济布局的一种客观结果。 (二)城乡资本存量和劳动力要素的不平等,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工业化战略,导致城乡资本份额悬殊和不合理的结构。城市劳动生产率高于农村,在产品交换中处于有利地位,加上工业化战略下的政策倾斜,通过价格剪刀差使城市生产取得更加优越的条件。而农村小生产条件下,生产性消费能力明显不足,集体经济的薄弱又使农村有限的资本存量更难于积聚,加上投资环境较差,基础设施、交通条件、技术因素、文化环境、人员素质等方面,均与城市不可同日而语,造成农村资本存量不断向城市流动,城乡资本存量配置便更加向城市倾斜。资本存量是以往长期投资和积累的结果,改变资本存量配置状况取决于收入状况和积累水平,就目前状况来看,单纯依靠农民自身的积累,无法改变城乡资本存量配置的格局。 在劳动力要素方面:一是劳动力市场存在歧视,城乡劳动者获得收入的机会不平等;二是劳动力要素提供者的身份和要素改善上存在差别,主要是农村劳动者与城市劳动者身份不平等,农村劳动者与城市劳动者在受教育条件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在个体素质方面显出较大差异,从而获得现代部门的就业机会不均等,最终在分享经济增长成果方面,也就必然存在差别。 (三)经济体制改革不到位留下的不平等竞争,造成职工收入差距拉大 经济体制改革不到位所遗留的不平等竞争,主要表现为垄断经营、价格结构不合理以及对生产要素初始占有的差异,在此条件下不同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经济效益偏离平等竞争条件下的行业平均利润率。这些行业、企业凭借其先天优越条件获取高额利润,又将其中相当一部分利润转变为职工和经营管理者的个人收入,从而导致该行业与非垄断行业职工收入之间差距的拉大。这些行业、企业的收入水平,并不能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劳动贡献和风险程度,有些企业实际是亏损经营,但其职工收入却仍在上升;而非垄断行业却经受严峻的市场考验,职工收入缺乏保障,甚至遭遇下岗命运,与垄断行业职工形成鲜明反差。具体来看,信息传输、金融、电力、燃气、供水等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仍处于明显较高的水平,而农林牧渔业、采矿业、住宿和餐饮业则明显偏低。2003年,福建省平均工资最高行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是平均工资最低行业(农林牧渔业)的4.16倍,比2001年的2.93倍又有显著扩大;2001年平均工资最高的金融业,2003年则降为第二位,但仍然是农林牧渔业的3.29倍,比两年前又有所扩大。 (四)改革与发展中的非制度化陷阱,助长着居民收入差距扩大 所谓非制度化陷阱,是指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制度不健全、措置失当或改革不配套所留下的空隙,被人为利用于为个人或部门、群体谋取私利的机会。比如,经济活动中的权钱交易、国有资产流失、用人与司法腐败、公共部门分配苦乐不均、部门与个人腐败等。事实上,改革开放开放以来,纯粹工资收入分配所体现的差距扩大并不是很悬殊,工资外的“灰色”、“黑色”收入的扩张,才是贫富分化加快的更大原因。这些“制度外”收入,使大量国民财富通过非规范与非法的途径流入个人手中,直接侵害了公共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使贫富分化进程产生叠加效应,大激化了社会矛盾。根据南开大学经济所的一项研究,1988—1999年间,因腐败、偷漏税、走私等非法非正常收入,导致全国居民、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收入的实际基尼系数,分别平均上升了17.82%、23.24%、19.67%。 (五)政府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不足,未能在二次分配中有效控制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近年来,转移支付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有所增强,各级政府对两个确保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不断加大社会保障支出,强化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比如对全省农民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全面实施农村低保试点、进一步落实下岗工人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等。但再分配机制仍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主要表现在: 第一,政府利用经济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还显得不够,实际作用并不是很明显。经济手段调节收入分配,一要靠税收,二要靠财政转移支付。目前,政府的措施着重点更多地是在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方面,但这种措施归根结底要受财政支付能力的局限,因此,应该更有效地利用税收调节手段。当前的税收手段,在初次分配中对高收入人群的调节作用十分有限,单靠个人所得税显然难于实现对居民生前收入、消费和财产进行全方位的再分配。 第二,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弱化了政府对于城乡低收入群体的保障能力。目前,社会保障面太窄,只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大型集体企业职工享受,而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却很少享受;尤其是农民享受社会保障太少,到目前为止,福建省农民参与农村养老保险的不到5.5%,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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