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管制以商业原则规范企业间融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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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02:08 第一财经日报 | |||||||||
潘世军 蔡晓慧 到目前为止,企业间融资一直被法律列为禁区。但一个现存事实是,一些国有企业正在源源不断地从正规金融体系内以低利率贷出资金,进入灰色金融通道,以高利率的形式向难以取得银行贷款的民企、中小企业放贷。一个鲜明的例子就是此前东北地区流行的企业转贷行为,当地称为“对缝”。
一般而言,转贷“东家”是较知名兼具实力的大型国有企业。大企业成立类似“俱乐部”一样的企业协会,其他企业入会后,可以从“东家”处转贷银行贷款。会员取得转贷款必须向“东家”交纳一定的担保金,被称为“会费”,一般占贷款总额的10%左右。也就是说,国企通过灰色企业间融资正在源源不断地在正规金融部门和地下金融之间攫取垄断“租金”。而决定“东家”们收取“会费”的,正是两个金融体系之间存在的利率差,利差产生了垄断租金,租金获取者也有动力来维持国有银行体系的“非市场地位”。 不过,目前这种态势正在发生转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日前表示,目前,有关禁止性法规已有必要进行改变。而真正支持这种转变的正是两个金融体系在不断融合下,距离已开始拉近。 央行日前透露,经央行推算的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在12%左右。这个数据是来自于央行4月份开始的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法人的民间借贷情况的摸底检查。而据更早(央行2003年开始的调查)的数据,央行曾估计企业和农户实际承受的利率大约在15%~16%之间。这表明,民间融资的利率已开始明显下降。 当民间融资的利率开始向正规金融利率靠拢,这必然导致“东家”们垄断租金的下降。国家通过立法限制企业间融资来堵住利率双轨制下的套利行为的必要性也开始降低。而且,现在企业间通过应收款、应付款等手段,已经在实质上进行企业间的融资。国家立法的初衷虽然是限制国企的套利行为,此举的效果不佳自不待言,而更重要的是对实体经济拓展融资手段的打压与当前要求金融体系融入实体经济是完全相背的。 目前,由于企业间融资风险控制方式多样,定价适中,从风险控制和定价两方面考虑,企业间融资市场已比较成熟,已具备了开放的条件。企业间融资的限制一旦放开,将有大量的民间资本进入这个市场,利率将有进一步下降的可能。 事实上,企业间融资在世界各国都受到管理层的重视和鼓励。如日本经济产业省近日提出了通过网络实现债权与票据流通的“电子债权”市场方案,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间融资手段的多样化,促进企业之间电子商务活动的增长。国内随着推动金融融入实体经济进程的深入,央行等管理层在这方面已开始有所动作。据悉,央行正准备抓紧修改治理整顿金融秩序,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修改关于不允许企业间融资的规定。用夏斌的话讲就是:“企业间融资出了事有合同,去法院打官司,所以主管部门不用担心金融秩序的混乱。”也就是说,一个深度市场化的金融体系必然是一种具备第三方监督机制的契约型经济。在这里,管制被抛弃,而商业原则将得到最多的尊重。 (作者为安邦集团研究总部分析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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