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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写进物权法草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 09:31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见习记者李霄峰发自上海

  近日,共5编20章268条、已经三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下称“物权法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全文,广泛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动产抵押第一次写进了物权法草案,应收账款、存货、股权、专利权
都可以向银行质押申请贷款,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但业内人士认为,关系到应收账款和存货担保正常实施的第三方监管制度仍未有效解决,银行对动产质押贷款仍会相当谨慎。

  物权法草案第244条指出: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公路、电网等收费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等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上述权利可以出质。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邱海洋博士表示:“股权、债券、专利权并不是大多数急需资金的企业拥有的,应收账款、仓单存货应该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点。”

  据统计,应收账款和存货是多数企业都拥有的资产,通常有着比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更高的担保价值。在美国,动产担保物的70%是应收账款。在中国,企业应收账款和存货的总价值已经超过了10万亿元。

  此外,物权法草案第235条至第239条指出,在存续、转变、实现、变卖、拍卖质权时,如擅自使用、出租、处分、毁损、灭失、损害质权,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邱海洋认为,物权法草案虽然将质押权人的部分责任界定为民事责任,但中国目前缺乏信用良好的仓储机构和有效的第三方监管等关键内容并没有得到解决。在企业抵押、质押贷款中,动产质押的风险还是比较大的。

  温州市商业银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助理朱小锋表示:“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对于仓单、应收账款的动产质押,必须得到仓储公司和担保公司的配合。但目前国内仓储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信用往往不高,无法对已经抵押的货物进行有效的管理并监督其去向,甚至对货物的真实所有权也往往无法甄别,引发风险。除非信贷员、银行和监管方、仓储公司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否则银行会谨慎放贷。”

  为降低动产质押贷款的风险,一些银行在实际操作中,会要求贷款企业提供保证金。1000万元的仓单质押,银行只会给企业700万元的融资额度。保证金的比例还会依据具体的行业和企业变动,以避免价格风险。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下半年,上海发生了数起银行动产质押贷款诈骗案件。主要原因是个别借款人串通仓储公司有关人员出具无实物的仓单或入库凭证向银行骗贷;或者伪造出入库登记单,在未经银行同意情况下,擅自提取处理质物,给银行债权的实现带来风险;某些资产监管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硬件设施落后,不能有效履行第三方监管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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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动产,包括(车辆、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应收账款、存货、票据(支票、汇票、本票)、股权、债券、存款单、知识产权等,在国外都可以纳入担保的范围,做抵押或质押从银行获得贷款。

  质权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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