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为资产证券化铺路 5亿元下限吸引机构投资者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04:24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冉学东 发自北京 经过多年的精心准备,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将于第四季度推出,央行也为资产证券化定下了关键的规矩。 6月16日,央行连续发布两个公告(第15、16号),给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正在
“在这个关键时候央行连发两个文件,对于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的以上关键环节定下规则,显得极为必要和及时。”一位债券交易员如此评价。 央行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的受托机构(下称“受托机构”)申请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其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同期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央行同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不得认购、买卖其发起或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受托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 “央行对于发行数额规定得这样高的原因,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基本是机构投资者。”长期研究资产证券化的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胡滨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 他认为,央行的这两项规定主要是从谨慎的角度出发的。这样一个牵涉面广、技术性强的业务在中国的试点初期,一定要首先定好规则。其中,对于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实际发行数额和同期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额,央行选择了下限管理的主要原因是按照国际惯例,参与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一般都是机构投资者,刚开始试点时,为稳妥起见,发行数额宜高不宜低。“这些资产都是打包的资产,受托机构在整个操作过程中,要邀请很多的中介机构,如评估、会计、法律和评级等机构,其成本比较高,按照成本核算,量太小不足以弥补成本。而对于投资者而言,国内的机构投资者都很庞大,几千万的量满足不了他们的需求。” 而对于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规定,胡滨也认为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要求,“但是为了确保资产支持证券的顺利发行,在特定情况下受托机构可以赎回,这就像股票承销机构要包销股票一样。” 央行还规定受托机构应该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同期各档次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作为独立券种分别注册。资产支持证券应以现券买卖的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央行规定,受托机构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机构和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则向受托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报告。 今年5月25日,国家开发银行信用管理局局长陈剑英透露,国开行试点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将于第四季度初正式推出。6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发出通知,将于6月23~26日在山东威海召开ABS投资者见面会。“我们这次主要邀请的是承销商。”该行的一位人士表示。一切迹象表明,资产证券化这项金融创新有望由国家开发银行开出第一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