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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谁来审计“审计部门”》的几点认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 16:14 审计署网站

  来源: 安徽省审计厅

  盛大林先生出于对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关心和爱护,在《谁来审计“审计部门”》(载2005年4月17日内审网)一文中,提出几个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现就此谈几点认识。

  一、关于谁来审计“审计部门”。就财政资金支出而言,我的回答是本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成立20年来,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设备购置费等项费用,都必须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按计划拨款。审计部门除财政拨款外,不会再有其他资金来源。审计部门对拨入的各项经费,只能是按项目列支。支出结果,财政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核,这是《预算法》赋予的权力。近年来,财政实行公共财政支出改革,各单位不设会计,取消银行帐户,由财政结算中心统一办理收支核实。人员经费由财政直接拨到个人存折,设备购置、大额办公用品等由政府采购统一办理,零星支出月末到财政报帐。审计等由财政供给各部门的支出,完全置于财政监督管理之中,实际上财政已经履行了审计之责。

  二、关于某审计部门对某系统审计。盛先生在文章中说,为了尽早把审计人员打发走,该系统的不少单位下了大本钱,对其进行公关,这已不属于审计范围。对于一个审计部门,“审计谁不审计谁、审计到什么程度、采取什么样的审计方式、审计结果如何定性”,都必须按照上级审计部门计划安排和本级党政机关的指令以及审计目的、方法要求、法规规定执行。即我们通常所讲的依法审计。至于“某审计部门”在被审计单位“大本钱”的“公关”下,采取“妥协”、“让步”,甚至“同流合污”,这也不奇怪。树林大了,什么鸟都有。不过,对于这个审计部门,丧失原则、丧失职业道德,本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必须认真进行严肃查处和整顿,有必要话在全国审计系统开展一次职业道德专题教育,切实履行《宪法》规定监督之责和维护审计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良好形象。

  三、关于审计人员有可能腐败问题。近年来,腐败问题有增无减,已经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惩治腐败行为,这是众望所归。产生腐败行为的根源是权力。其中包括人权、财权和处理处分权。从揭露和处理的腐败案看,成克杰等一批高官都是难过权力关,栽倒在权力之下,莫不让人痛心疾首。再说,审计人员如果过不了权力关,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与被审计单位搞权钱交易,接受被审计单位的行贿,完全是有可能的。因审计为腐败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和条件。为了帮助广大审计人员正确地行使权力,过好金钱关,审计系统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一是外部监督。其中包括群众监督和组织监督。二是内部监督。其中包括单位监督和自我监督。三是法规制度监督。四是近年来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这把双刃剑增强了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透明度。审计机关20年来尚未发生腐败案件,不能不得益于此。我认为,对盛先生提及的某“审计厅的处长”问题,应该深查一下,这样对他本人和社会都有一个明白交待。如果该处长以权谋私,必须绳之以法,绝不能姑息养奸。(安徽省舒城县审计局 张远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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