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东北矿山市场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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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 03:02 第一财经日报 | ||||||||
支持企业和地勘单位将探矿权、采矿权作价参与上市融资、合作、合资、转让 本报记者 侯利红 发自北京 国家将鼓励东北地区矿山产业向市场化方向发展。此外,还将在矿产资源和土地使用上给予东北地区以政策和相关资金支持。
这是日前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联合发文中透露出的信息。我国资源枯竭矿山主要分布在东北地区,因为我国的商业性探矿市场一直没有形成,导致社会资本很难进入该领域,使得探矿工作不断萎缩,矿山后续资源紧张,国家资源保障程度不断下滑。 走向市场是必然趋势 事实上,早在1998年,国家进行机构改革时,地勘单位就由国有推向市场;同一年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修改并出台了关于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和转让的3个配套法规。 长期从事矿产资源领域研究的专家——中科院矿产资源研究重点实验室的刘建明教授认为,虽然目前我国地勘队伍已经实现改制企业化,依靠市场生存,但是探矿投资具有风险高、周期长、技术性强等特征,社会资本也很难进入探矿领域,结果出现“国家不再投资(只投资公益性地质)、社会不敢投”的局面。 国土资源部经济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邹永生表示,“国有矿山企业和地勘单位走向市场是必然趋势”,国家以优惠政策营造投资环境,地勘单位以技术力量及一定矿权和社会资金结合,这样才能更好地发展探矿与采矿事业。 一系列优惠政策 文件指出,国家将支持东北地区企业和地勘单位将探矿权、采矿权作价参与上市融资、合作、合资、转让;鼓励和引导矿产勘查、开发企业通过上市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国家已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优先用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矿山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等。国有矿业企业闭坑前3年,可以依法申请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另外,国家还特别鼓励对有市场需求和资源潜力的东北地区老矿山周边和深部接替资源进行调查评价与勘查,以提高资源保证程度;鼓励寻找新资源,为建立新的矿业企业提供资源保证;优先评价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地质遗迹;组织地质资料的二次开发利用,促进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活动,为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服务。 资金支持 据国土资源部勘查司综合处调研员杨尚冰介绍,去年国务院出台了《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按照规划,2010年前国家将投入20亿元,地方政府和企业一共拿出20亿元,共同支援面临资源枯竭的老矿山勘查接替资源。 “我国资源枯竭矿山主要分布在东北地区,所以这40亿元大部分都会投向东北。”杨尚冰表示,东北地区集中了一批像辽宁阜新这样依赖大型矿业集团生存的矿业城市,一旦大型矿业集团遭遇资源枯竭,这个城市就无可避免要面对失业等社会问题,国家是在以实际行动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 本次发文还规定,将从东北地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中央分成部分,主要用于安排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地质勘查和资源评价项目。 邹永生介绍说,矿山属于国有资源,企业在使用时必须缴纳一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和省、直辖市按5:5比例,中央和自治区按照4:6比例分得企业上缴的补偿费。2004年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入是30亿元。按照上述规定,则表示东北地区每年又可获得至少几亿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返回资金。 此外,此次发文还包括实施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包括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转型改造项目优先办理用地;国有企业依法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企业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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