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博打赢百万元侵权官司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 08:09 华夏时报 | ||||||||
本报记者 陈宇航报道 昨天,记者从北京二中院获悉,国博打赢名誉权纠纷案,广州市国之瑰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中国国家博物馆”名义或带有此字样的名称进行销售、举办展览等侵权行为,并支付国博赔偿金100万元。 国博在原中国历史博物馆和中国革命博物馆基础上建成,从未授权或许可任何人或组织使用“中国国家博物馆”名称,也从未设立“中国国家博物馆画廊”。
2004年10月,国博发现广州市国之瑰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中国国家博物馆画廊南方营销中心”的名义出售字画,且销售作品的证明书盖有“中国国家博物馆画廊”印章。 为此,国博以侵害其名称权和名誉权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损害赔偿金280万元。 二中院认为,侵权行为成立,但国博无经营行为,索赔280万元赔偿金的诉求缺乏依据,法院遂酌定判决赔偿金100万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