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民建议赋予消协代表消费者维权的主体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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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 09:36 华夏时报 | |||||||||
本报记者 陈宇航报道 昨天,维权人士王海、韩冰、秦兵、司马南、舒可心等聚集在一起,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建议等8项建议案上签下自己的名字。今天上午他们将以公民的名义将建议案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呈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 他们五人在建议中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第1款第6项,赋予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在消费侵权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据介绍,目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往往涉及面很广,如果由每位消费者单独进行诉讼,大量的时间、金钱、人力消耗在同一件事上,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会引发社会的动荡,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由消协代表同一类型的消费者进行诉讼,能够降低消费者救济成本。 王海说,消协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理论上当然具备诉讼中的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能力。然而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消协无法接受消费者委托,代表他们进行诉讼。作为常设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团体,消协应该可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王海等还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建立最低赔偿金制度,即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得到确认后,侵权者向消费者赔偿金额最低500元,同时支付消费者的律师费用。 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他们还建议建立国家行政罚款分利制度,建议对不法经营者的行政罚款的50%当作补偿款支付给消费者或举报人。 同时他们还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的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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