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企职工部分补助待遇标准提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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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 10:12 现代金报 | ||||||||
金报讯 记者昨天从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从2005年1月1日起,我省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及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具体如下: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4000元。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也分别作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170元调整为190元。 同时,对原国有企业中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享受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由原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40元。记者 岳德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