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率先制订困难群众价格上涨补贴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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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 08:34 现代金报 | |||||||||
金报讯 本报11月1日A7版刊发了《浙江酝酿实施临时补助方案》一文,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广泛关注。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几经酝酿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昨天正式出台:今后,只要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以上,各级政府将立即启动补助机制,当地政府财政一次性直接补贴三类困难群体相应额度的生活费。据省民政厅副厅长纪圣麟介绍,类似此种的长效救助机制在全国尚属首例。
三类群体成为补助对象 按照意见规定,享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约60多万人),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以及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对象。 按照省政府要求,省统计局将会同省物价局负责实施编制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实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依据。同时,补贴的标准、对象、办法等也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确保应补尽补、一视同仁。 涨幅越大政府补贴越多 记者注意到,依据规定,在物价上涨较快年份,将对困难群众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且不同幅度的涨幅有相应标准的补助额度: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在3-5%(含)之间的,给予城乡低保对象不低于半个月当地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物价补贴;涨幅在5-10%(含)之间的,给予城乡低保对象不低于一个月当地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物价补贴;涨幅在10%以上的,另行研究确定补贴标准。对于其他应救助对象,可参照上述标准。 各地低保标准适时调整 此外,意见还指出,各地要建立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物价上涨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对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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