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借外资处置不良资产须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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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 08:25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陈琰) 国家外汇管理局昨天下发《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境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向境外投资者出售不良资产时,须经国家有关审批部门批准,由境外投资者或其境内代理人持相关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登记、收益汇出核准和注销备案等手续,外国投资者汇出其在境内经营不良资
《京华时报》(2004年12月30日第A4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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