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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金融中心监管重在政策选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 15:28 国际商报

  梅新育

  业务种类多企业目标容易实现

  离岸金融机构历史相当久远,有人将1914年花旗银行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开设第一家海外分行、并开始接受美元存款作为欧洲美元问世之日,英国国民西敏寺银行也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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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就创建了加勒比海地区第一个离岸金融机构。经过欧洲货币市场的发展和198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离岸金融中心数目激增,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与汇兑事务部背景论文《离岸金融中心》(2000年6月)中就列举了60多个开办了离岸金融中心的国家、地区和司法管辖区。

  广义的离岸金融中心包括一切开办了离岸金融业务的地区,但在伦敦、纽约、东京等世界主要金融中心,居民业务和非居民业务之间并无截然区分(尽管某些从事非居民业务的机构为获取税收优惠和其它目的,进入了专门的纽约国际银行设施和日本离岸市场),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又将这些地区称为“国际金融中心”,与狭义的离岸金融中心(即离岸金融业务与国内业务分离并对离岸金融业务给予特殊税收优惠的地区)相区别。

  按资产规模衡量,狭义的离岸金融中心落后于主要国际金融中心,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完全计算,截至1999年6月末,特定离岸金融中心表内跨境资产总额4.6万亿美元,其中9000亿美元分布在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1万亿美元分布在亚洲,其余2.7万亿美元多数分布在伦敦、美国国际银行设施和日本离岸市场等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对现行国际金融秩序的困扰主要来自狭义的离岸金融中心,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几乎成为离岸金融中心的代名词。因此,通常所说的离岸金融中心指的是狭义的离岸金融中心,尤其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

  对投资者而言,离岸金融中心的吸引力在于税制优惠,无资本管制,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宽松。离岸金融中心提供的服务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类:私人投资、资产保护和财产规划,这些服务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1. 离岸银行。由跨国公司和在岸银行设立。跨国公司设立离岸银行目的是开展外汇运作,或便于向国际合资企业提供融资;在岸银行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全资附属机构,目的是为了提供离岸基金管理服务。

  2. 离岸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即在离岸金融中心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用于运作实际的经营业务、避税,也可用于发行股票、债券或其它方式的融资,是一种常用的管理投资基金的载体。离岸公司可用于创建复杂的财务结构。大多数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将在岸业务与离岸业务彻底分开,禁止本国/本地区公民拥有国际商业公司,加勒比海地区只有巴巴多斯允许本国居民拥有国际商业公司、离岸银行和有限责任协会。

  在离岸公司中,增长最为迅速的是特设载体。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特设载体,通常是为在有利的税收环境下从事特定的金融运作,如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剥离不良资产等。1990年代,日本银行曾向其开曼群岛分行转移资金,以便冲减国内账面不良资产额度;在首次公开发行(IPO)前夕的6月26日(中银香港2002年7月上市),中银香港向中国银行开曼群岛分行无追索权地出售了总账面值114.01亿港元的贷款组合(2002年贷款组合),也被市场参与者普遍视为剥离不良资产、轻装上市之举。还有一类特设载体是海外投资者为提高其直接投资流动性而设立的。如中国的外资政策呈现显著的直接投资偏好特征,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的流动性本来就不如西方投资基金所习惯的组合投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规定合资企业中的一方转让其权利、义务,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进一步降低了外商在华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海外投资者付出较低成本设立离岸公司,然后以离岸公司为名义投资主体对华直接投资,就可借助离岸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克服上述限制,提高投资流动性。一旦该海外投资者计划退出这一投资项目,只需向收购方转让本公司在离岸公司的股权即可。由于中外合资公司的名义外方投资者——离岸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没有发生变动,中外合资公司的名义股权结构没有变化,因此无需说服合作伙伴和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

  3. 保险公司。设立者包括工商企业和在岸保险公司。为降低管理风险、实现税负最小化,工商企业往往选择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附属保险公司。如开曼群岛是全世界名列前茅的健康保险市场,其1/3的受控保险公司是面向美国医院和保健体系的误诊。在岸保险公司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附属机构是为对承保的特定风险进行再保险,或降低总体准备金和资本充足率要求。在岸再保险公司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附属机构是为了对巨灾进行再保险。

  4. 共同基金。共同基金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也是离岸金融业中增长最迅速的业务种类之一。如1994年末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共同基金不过868只,2001年末已增至3648只。

  5. 对冲基金。对冲基金在1990年代的国际货币危机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也取得了长足进展。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1990—1997年间,对冲基金数量从127只增长到1115只,资产规模从85亿美元增长到1095亿美元。按照格林威治协会估算,2003年底全球对冲基金业资产规模已达7450亿美元。为规避监管,许多对冲基金在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注册。虽然美国始终是绝大多数对冲基金的实际运营中心,但在1997年的1115只对冲基金中,在美国注册的不过569只,占对冲基金总数的51%,资产规模占1/3;其余主要在加勒比海的几个离岸中心注册。

  6. 船舶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船舶超过1040艘,大多是大型游艇,该岛于2001年通过新《船舶法》,为进一步发展该项业务开辟了道路。2001年末,在开曼群岛注册的船舶为1500艘。

  除此之外,离岸金融中心的美国外销公司注册(现已停止)、信托等业务也比较发达,近年来赌博公司业务增长也相当迅速。

  国际监管开始启动

  在二战后的世界金融发展史上,离岸金融市场曾依靠高度自由化的金融体制,吸引了众多金融机构和企业,不仅降低了国际资本流动成本,强化了国际资本市场竞争,便利了跨国公司业务活动,更用利率自由化、零准备金等重新塑造了许多国家金融管理体制的面貌。

  但随着世界性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深入,资本项目自由化、利率自由化、零准备金率等昔日离岸金融市场吸引资本流入的“卖点”,正在成为越来越多国家金融体制的特征,导致税务优惠在离岸金融中心的地位上升,国际社会对离岸金融中心诱导、便利逃税的抨击也日趋严厉。不仅如此,通过离岸金融市场进行的资本流动,曾一次次动摇各国乃至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尤其新兴市场同样大规模利用离岸金融中心,而新兴市场的金融体系在资本流动逆转、短期债务积累面前更加脆弱。至于离岸金融中心与洗钱行为之间的关系,从来就是国际社会防范的重点,“911事件”又在其中增添了遏制恐怖组织资金流动的内容。早在1971年4月,国际清算银行例会就讨论了对欧洲货币市场的管制问题,并设立“欧洲货币常设委员会”,研究有关欧洲货币市场政策。随着离岸金融中心影响日趋显著,国际社会已难以容忍离岸金融中心完全游离于监管之外,对离岸金融中心的国际监管趋向强化,目标是提高透明度,改进信息披露(或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信息交换)。目前,对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体现在3个层次:一是国际经济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等,其作用是在世界范围内协调对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标准;二是某些发达国家及其区域经济组织;三是离岸金融中心自身。

  目前最重要的全球性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是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以及西方七国集团1999年2月建立的金融稳定论坛。金融稳定论坛建立后,陆续吸收了澳大利亚、香港特区、荷兰、新加坡的金融监管当局代表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监管机构及中央银行专家组成委员会,大大增强了自身影响力。这些机构发布的准则并无强制效力,成员国可选择实施,但为表明本国金融稳健,成员国通常会竞相实施这些准则,甚至执行更严格的规定。

  1999年4月,金融稳定论坛成立离岸金融中心工作组。在2000年3月发布的报告中,该工作组认为离岸金融中心存在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该工作组建议离岸金融中心实施国际认可的标准,特别是关于监管、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标准,并建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其它标准制定机构开展合作,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正式程序来评估离岸金融中心遵循国际标准的程度。由于各离岸金融中心对国际标准的遵守程度参差不齐,香港、新加坡等离岸中心拥有颇为完备的监管体制,加勒比海、太平洋岛屿离岸金融中心则接近没有任何监管措施的“避税天堂。”为激励离岸中心遵循国际标准,离岸金融中心工作组建议按照金融监管质量和国际合作程度将各离岸中心分类,实行区别待遇。2000年5月,金融稳定论坛发布《金融稳定论坛离岸金融中心分类结果及评估工作重点》报告,将香港、卢森堡、新加坡、瑞士、都柏林、根西岛、泽西岛、马恩岛列为与国际金融当局合作较好的离岸中心,认为安道尔、巴林、巴巴多斯、百慕大、直布罗陀、纳闽(马来西亚)、澳门、马耳他、摩纳哥与国际金融当局合作程度次之,安圭拉、安提瓜、阿鲁巴、巴哈马、伯利兹、开曼群岛、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塞浦路斯、黎巴嫩、列支敦士登、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瑙鲁、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纽埃、巴拿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萨摩亚、塞舌尔、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瓦努阿图、维尔京群岛属于根本不合作者。当年6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将巴哈马、巴巴多斯、荷属安的列斯群岛、阿鲁巴等加勒比离岸金融中心列入反洗钱不利的“税收天堂”黑名单。

  2000年7月,根据金融稳定论坛离岸金融中心工作组建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要求货币、汇兑事务与统计部发起了一个自愿的离岸金融中心评估与技术援助计划,以强化对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增进各监管组织之间的合作。目前,该计划即将完成初期评估工作,有44个离岸中心司法管辖当局为此接触过基金组织,接受评估的司法管辖区2001年只有9个,2002、2003年分别为22个、11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了10余份评估报告。

  发达国家是离岸金融中心所吸资金主要来源地,其对离岸金融中心的负面影响感受最深,对离岸金融业务和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也相对完备,这种监管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首先,美、欧发达国家普遍对在本国宣传离岸金融业务给予一定限制。

  美国限制在美国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刊登宣传离岸金融服务的广告;《1986年英国金融服务法》第57条第1款也明文规定:“除第58条的规定外,被授权人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在英国发布投资广告或使投资广告得以发布,除非该广告内容已征得被授权人同意”。

  其次,发达国家通过立法限制企业出于避税动机迁往离岸金融中心注册。

  英国法律规定有海外利润的公司必须通过以下3项检测之一: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检测(公司部分利润必须在限期内返回英国);免税行为检测(公司必须证明自己在该国有真正的商业利润);动机检测(公司动机必须是开展业务而非避税)。美国安然公司倒闭引发的公司丑闻风潮,深刻扭转了企业行为的社会舆论环境,一些昔日被视为合法避税的财务技巧受到严厉抨击。2002年7月末,尽管遭到院外活动集团空前强烈的反对呼声,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仍以压倒多数通过决议,处罚出于避税动机迁往海外注册的美国企业,包括取消这些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商业合约。政府采购合同一方面利润率较高,另一方面有利于提升企业声望,丧失参与政府采购招标资格对企业压力相当大。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立法威慑下,一些计划迁往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企业被迫终止计划。康涅狄格州老牌工具公司斯坦利工具公司一度计划将公司注册地迁往百慕大,但公司总部和业务仍在美国,预计此举将为公司每年节省3000万美元。2002年5月9日,斯坦利公司股东表决通过公司迁往百慕大的计划,但这一决定遭到工会和本州政界的抨击,康涅狄格州司法部长理查德.布鲁门撒尔指控表决过程违规,导致上述计划搁置,斯坦利公司不得不于2002年8月1日宣布放弃在百慕大重新注册公司的计划。

  再次,通过外交压力迫使离岸金融中心与其加强信息交换。

  早在1989年,当时的欧共体就开始协调各国利息税制,以便实现各国银行间的信息交换,便于存款人母国政府了解本国居民在海外的利息收入,并据此征收利息税。2002年1月21日,欧盟通过新《储蓄税收法》,目的是清除银行保密制度,保证欧洲各国政府能从本国公民的存款利息及投资收入中获得相应的税收。2003年2月3日,欧盟通过制止资金外流草案,规定除卢森堡、比利时和奥地利之外的欧盟成员国从2004年起,必须采用银行信息交换机制,以便存款人居住国政府了解其在海外的存款利息收入并征税。卢森堡、比利时和奥地利3国以代收所得税取代交换银行信息。瑞士不愿放弃银行保密制度,与欧盟达成协议,向欧盟公民的银行帐户征收特别税。欧盟推行新《储蓄税收法》的努力重创了欧洲各避税地的离岸金融业务,却激励了资金流向欧洲以外的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为避免这些地区成为欧盟居民资本外逃的渊藪,欧盟及其成员国向欧洲以外的离岸金融中心施加压力,要求其配合新《储蓄税收法》。由于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多数为欧洲国家属地,因此成为欧盟及其成员国施加压力的重点。2003年12月1日,英国向其直属殖民地开曼群岛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其放弃反对执行欧盟储蓄规定指令的立场,以配合明年1月1日生效的新《储蓄税收法》。美国则迫使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离岸中心与其签署了税务信息交换协定。

  在国际压力下,离岸金融中心相继或多或少强化了对离岸公司/国际商业公司的监管,尤其是金融机构。在开曼群岛,如果申请者没有在被认可的国家受到监管,就不可能轻易得到银行许可证。经过努力,巴哈马和开曼群岛于2001年6月被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从“税收天堂”黑名单上剔除,圣基茨和尼维斯、巴巴多斯于次年被剔除出黑名单。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其它榜上有名的司法管辖区也在同年晚些时候与经合组织签署协议,承诺自2004年起与经合组织交换刑事税收调查信息,自2006年起与经合组织交换民事税收调查信息,条件是包括瑞士和卢森堡在内的全体经合组织成员国均采取同样行动。

  为加强监管,一些离岸金融中心监管机构还建立了国际性组织,希望通过国际协调来改进监管与服务。其中最重要的是离岸银行监管者组织,其成员包括香港、新加坡、塞浦路斯、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等。此外,成立于1983年的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监管当局委员会也发挥了一定作用。

  对华投资迅速增长

  离岸金融中心对华账面直接投资迅速增长已成为近年我国资本内流中的突出现象。在截至1999年的中国利用外资来源统计中,英属维尔京群岛位居第六,合同外资金额204.05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93.95亿美元。此后,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在我国外资来源地排行中的名次逐年上升,2001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已成为中国大陆第二大外资来源地,开曼群岛名列第九。2002年,按协议外资排行,英属维尔京群岛名列我国第二大外资来源地,126.4980亿美元,同比增长44.2%;开曼群岛第八,22.5773亿美元,增幅40.3%;西萨摩亚第九,18.7782亿美元,增幅50.8%;百慕大第十六,7.2420亿美元,增幅180.9%。如按实际投资金额排行,英属维尔京群岛第二,61.1739亿美元,增幅21.3%;开曼群岛第八,11.7954亿美元,增幅10.6%;西萨摩亚第十一,8.7947亿美元,增幅74.5%;百慕大第十六,4.7842亿美元,增幅130.9%。2003年,照实际投资金额排行,英属维尔京群岛、西萨摩亚、开曼群岛分居我国大陆第二、第八、第九大外资来源地。2004年第一季度,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对我国实际投资金额分别为17.52亿美元、7.52亿美元和3.07亿美元,在我国外资来源地中分别排行第二、第七、第九。

  离岸金融中心对中国大陆的投资,有一部分属于真正的外资,即其最终所有者是大陆之外的居民和企业,这些外资之所以绕道通过离岸公司对华投资,除避税外,主要目的是提高投资流动性、隔离在华子公司经营活动对母公司的不利影响、规避其母国(来源地)的管制措施等。与此同时,大批内资企业选择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然后对内地投资,开展业务。内资之所以选择外流离岸金融中心,主要动机有剥离不良资产、曲线海外上市、国内资本曲线获得与外商相同待遇、隐瞒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和避税。

  在下述背景下,假如国家政策不发生重大改变,预计离岸金融中心(尤其是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与中国之间的跨境资本流动规模将持续增长:

  首先,离岸金融中心在利益驱动下将加大力度开拓中国业务。

  离岸金融中心从离岸金融业中受益甚多,据英国经济学家情报组织统计,2001年末,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总数达470029家,其中仅2001年就新注册50234家,金融和商业服务创造了该岛2001年49.6%的GDP,当年国际商业公司注册费收入9030万美元,占该岛政府经常收入的47.2%,相当于该群岛20547名居民人均4395美元。

  鉴于收益可观且对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投入要求不高,离岸金融业备受许多幅员和自然资源有限的海岛的青睐。全球贸易体系自由化趋势导致一些离岸金融中心丧失贸易特惠,他们势必更加重视发展离岸金融业,监管体系相对不完备的发展中国家成为其业务开拓重点。在《多种纤维协定》框架下,全球纺织品贸易受配额限制,纺织业大国纷纷向出口配额过剩的国家和地区输出工人和纺织设备以规避贸易壁垒,不少离岸金融中心受益甚多。但全球纺织品配额将于2005年1月1日取消,昔日输出海外的纺织企业正在快速撤回母国,东道国失去了一个重要收入来源,有着强烈的动机寻找新补偿渠道。毛里求斯原来从中国等国家引进了一批旨在利用其纺织品出口配额的企业,由此对中国有了一定了解和人缘关系。鉴于全球纺织品贸易配额即将取消,毛里求斯一方面力图在世贸组织框架下推迟完全取消纺织品服装贸易配额,另一方面加大力度发展离岸金融业,中国顺理成章成为其重要目标市场。毛里求斯工业、金融服务及公司事务部部长等官员于2004年3月29日在上海召开招商会,推销其“税务筹划”业务(实质上就是避税),当天就吸引了150家企业与之接触。

  其次,在现行干部考核体制下,为创造利用“外资”的“政绩”,许多地方政府官员缺乏内在动机关注并制约内资企业变身离岸金融中心外资企业,相反,由于这种现象有利于增加其辖区内外资账面统计,他们反而有较强的内在动机对此加以庇护乃至鼓励.。

  我国的政策选择

  离岸金融中心、离岸公司在我国跨境资本流动中地位上升,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西方投资基金以离岸公司为载体开展对华直接投资,能够实现最终投资者高流动性偏好与中国外资政策直接投资偏好的统一,从而使我国得以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巨额金融资本而不至于过度加剧风险。而且这一趋势有助于我国利用外资方式的创新,如利用投资基金开展企业并购,进行以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为基础的资产支持证券融资。然而,离岸金融中心在我国跨境资本流动中的地位上升,也给我国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为腐败分子、不良商人提供侵吞国有资产和公众财产的途径;推动资本外逃规模进一步膨胀,进而对人民币汇率安排和货币政策产生重大压力;造成潜在投资争议;便利公司欺诈;转嫁金融风险。我们已不能继续坐视离岸公司处于监管真空之中。强化监管离岸金融中心资本流动和离岸公司运作势在必行,但具体的政策制定必须通盘考虑。

  在对离岸金融中心资本流动拟定政策时,应充分认识到无序的离岸金融中心资本流动在我国经济生活中造成的混乱,而内资企业大批赴离岸金融中心注册,固然部分动机是为避税、财务造假乃至侵吞公有资产,但也有部分动机是为满足跨国经营在资金跨境调度等方面的需求,或为取得与外商平等待遇,属正当需求。对我国而言,企业通过离岸公司隔离风险和提高资产流动性的期望可以理解也可以接受,但借此逃税和侵吞资产的动机则需提防。因此可供选择的政策措施如下:

  第一,改进对资本流动的监测。迄今为止,我国资本项目监测还是一种不对称、不全面的监测,对资本外流的监管严于对资本内流的监管,对内资机构的监管严于对外资机构的监管。因此应扩大监测范围,将资本内流与资本外流、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时纳入监测范围。其中,内地外经贸和证券监管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将实质上属于内资企业的离岸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尤其同时在海外上市的公司,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第二,适度限制有关机构在内地开展离岸金融服务。目前已有一批公司在内地开办代理注册离岸公司业务,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许可”的原则,政府不宜明确禁止他们开办这类业务,这样做可能迫使他们和有意注册离岸公司的企业转入地下市场,但应限制这些企业的业务宣传,如对其广告刊登范围作出限制。

  第三,整顿国有资产的转让和改制。离岸金融中心对我国的最严峻挑战是可能助长国有资产改制转让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为此,政府应整顿国有资产的转让和改制:紧急制止各地政府发起的大规模国有资产“清退”运动;尽快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避免国有资产管理出现“真空”;国有资产转让和改制的所有环节必须公平公开,严厉制止暗箱操作;从长远看,应制定《国有资产法》,使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运行。

  第四,加强对离岸公司投资企业的金融监管,防范其从境外转嫁金融风险。银行业协会应推动各银行改善信息交流,包括本地和异地的信息交流,以掌握离岸公司投资企业的整体资产负债状况。尤其对属于同一集团的多家离岸公司投资企业,应努力掌握集团总资产负债结构。政府应通过各种方式改进与离岸金融中心之间的信息交流,尽可能提高离岸公司经营信息的透明度,掌握离岸公司的真实资产负债情况。

  第五,放松资本流动管制,便利企业跨国经营。一些企业之所以热衷注册离岸公司,原因之一是借此规避现行外汇管理制度的某些过度管制措施,取得资金运用的更大主动权,满足公司开展跨国经营的需要。鉴于我国目前已不存在外汇缺口,适度放松企业海外投资的外汇管制,满足企业的上述正当需求正当其时。

  第六,实现内外资待遇平等。企业注册离岸公司的动机之一是享受外商的“超国民待遇。”目前,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遭到的反对日益强烈,从各方面减少直至完全取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时机日益成熟。在上述外资政策改革中,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尤其重要,其内容除统一内外资企业税率外,还应规范税前扣除标准,统一内外资企业折旧水平;对改革开放以来一些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应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以产业优惠为主、减少区域优惠的原则进行清理。除特殊区域外,逐步取消地区优惠政策,为内外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在地方税领域,应合并内外资企业车船使用税,适当提高税率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内资企业为享受“超国民待遇”而注册离岸公司的动机将显著削弱。

  第七,改进税制,从根本上削弱企业向离岸金融中心迁移注册地的动机。跨国公司实际税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是否注册在离岸金融中心,因此,国内外许多企业迁往离岸金融中心注册很大程度上是为避免双重纳税,使其与国外竞争对手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美国油田服务巨头哈里伯顿公司董事长莱萨曾如此评价:“我们想成为一家美国公司,但也想确保参与全球竞争时,能处于同一水平线上。但眼下,从纳税角度看,并非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改进税法,实现行业税率与其国外主要竞争对手税率一致,就能从根本上削弱企业外迁动机。迁往开曼注册的望族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詹姆斯.C.戴曾声明:“如果有关法规降低标准,消除竞争规则中存在的差别,我肯定会彻底改变我们所做的一切,我从心里认为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和行政部门已注意到这一点。犹他州共和党参议员奥林.海奇在斯坦利公司宣布放弃百慕大计划后表示:“真正需要解决的并非美国企业将总部迁往百慕大的问题,真正的问题是国会必须通过立法手段,确保美国的国际税收规则不是导致美国企业离开本土的原因。我们需要修订税法,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改变目前税法对海外注册公司有利的局面。”尽管反对者担心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可能增加个人纳税者负担,但相关立法在美国国会内部取得了可观的进展。

  当我国制定政策限制离岸金融中心资本流动负面影响时,某些国家“财政倾销”式的引资政策可能导致投资转向,从而令我国受损。鉴于此,我国应把握以下原则:

  第一,优先选择参与、发起国际社会强化离岸金融中心监管的集体行动,单独行动属于次优选择。尽管离岸金融中心的负面特征让整个国际社会都付出了不菲的代价,但单独行动限制这些负面特征的国家更有可能蒙受损失而令其它一些国家和地区受益。

  第二,选择恰当时机出台限制离岸金融中心资本流动负面影响的政策,以便将上述政策可能的副作用降到最低。如安然等公司丑闻败露之后,美国行政、司法部门对税务筹划服务的态度明显比以前严厉许多,世界知名的毕马威会计事务所因提供避税服务而受到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调查,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现任财务总监理查德.罗森塔尔因在开发和推广这些避税手段时担任税务业务顾问主管而于今年7月上旬引咎辞职,此时也许就是我国出台政策限制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国际税务筹划服务的良好时机。

  第三,在吸引国际投资的竞争中,应将我们的优势建立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秀的人力资源、高效廉洁的政府服务、优良的基础设施等因素之上,而不是依靠压低劳动力工资和无限制的财税优惠。

  第四,充分考虑离岸金融中心监管对我国特定地区的影响。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都是重要的离岸金融中心,仅香港股市上注册在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的公司就数以百计。截至2003年9月初,香港股市上市公司合计1019家,其中在百慕大和开曼群岛注册者分别为455家、276家,合计731家,占香港上市公司总数的71.7%;全部在中国大陆、香港以外注册的上市公司市值总额3208.97亿美元,占香港股市市值总额6374.25亿美元的50.3%,其中除4家公司之外,都是在百慕大和开曼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截至2003年初,香港67家红筹上市公司中,20多家注册在百慕大、开曼,其中不乏华晨中国、神州数码、TCL国际、华润置地、光大国际等内地知名企业。

  第五,离岸金融中心的某些负面特征对我国其它一些重要事业是有用的,因此在限制这些负面特征时,必须充分顾及我国其它重要事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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