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空公司资产报道屡见不鲜 离岸公司成监管真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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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 13:17 国际商报 | ||||||||||
梅新育 加勒比海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巴哈马、开曼、百慕大,南太平洋的瑙鲁、西萨摩亚,英吉利海峡上的海峡群岛,地中海上的塞浦路斯岛,印度洋岛国毛里求斯……这些地方有一个共同的名称——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大批金融机构和公司在这些地方注册,但实际业务都在公司主人的母国进行,只是通过注册机构在帐簿上进行境内和境外交易,以享受该
离岸公司在逃税、洗钱等方面的作用多年来一直引人关注;自1990年代后期以来,在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账面统计上,离岸金融中心异军突起,英属维尔京群岛、西萨摩亚、开曼群岛业已进入中国外资来源地前十名行列,尤其英属维尔京群岛,2001年至今一直是中国大陆账面统计的第二大外资来源地,仅次于香港特区,离岸公司已成为我国重要投资者。与此同时,奔赴上述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内资公司也越来越多,他们多半在完成离岸公司注册之后又以“外资”身份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 众多离岸公司正在加勒比海等地的离岸金融中心 享受着公司信息和股东信息保密 没有最低资本要求、 税赋轻微且可避免双重征税等多种优惠政策 在加勒比海等地的离岸金融中心,离岸公司享受以下待遇: 1. 信息披露要求极少,保密规定相对严格 加勒比海的主要离岸金融中心,对在本地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实行以下有利于保密的规定: 无需出示经过审计的帐目报表或每年审计的有:安提瓜、阿鲁巴岛、巴哈马、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尼维斯岛,巴拿马; 允许发行不记名股票的有:安提瓜、阿鲁巴岛、巴哈马、巴巴多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尼维斯岛、巴拿马、特克斯群岛和凯科斯群岛; 不必拥有在本地活动记录的有:巴哈马; 不必透露董事名字的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尼维斯岛、特克斯群岛和凯科斯群岛; 不必登记股东信息的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尼维斯岛、特克斯群岛和凯科斯群岛。 宽松的法律环境及对公司业务的高度保密,使离岸公司自身安全具备充分保障,减少了各种风险因素。当地法院甚至屡次阻止银行向外国法院、政府提供客户资料,给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提供了良好隐蔽条件。而无论在商品市场还是在资本市场,市场参与者都有很多原因需要隐蔽真实身份。 2. 税赋轻微且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对各类国际商业公司的税赋极其轻微,几乎所有这些中心都与主要经济大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条约。各地具体规定如下: 安提瓜:国际商业公司自成立起50年内完全免税; 巴巴多斯: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地产税、股份转让税、资本印花税,对股息、投资或特许权不征收预提税,离岸公司可进口免税固定设备和原材料,所得税率2.5%,移居国外的离岸公司雇员收入的35%免税; 伯利兹:国际商业公司享受税收豁免的项目包括公司收入,红利和公司分配给个人的收入,利息、专利权使用费及公司对非居民的类似支付、资本利得; 百慕大:对收入、利润和岛内分配不征税; 英属维尔京群岛:非居民只需就来自本岛的收入纳税,没有资本利得税,国际商业公司享受包括预提税在内的税收豁免; 开曼群岛:不征收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公司税或遗产税;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离岸公司境外收入税率2.4%——3%,无资本利得税,非居民个人的绝大部分外国收入免税; 尼维斯岛:来自岛外的收入、股息、分配免税; 特克斯群岛和凯科斯群岛:国际商业公司不缴纳直接税,不对信托征税; 毛里求斯:国际商业公司免征资本利得税、收益税及遗产税。 3. 公司治理要求宽松 离岸公司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即使召开,其地点也可任意选择。许多离岸金融中心对国际商业公司没有最低资本要求。如尼维斯岛离岸公司的股东、董事和职员可以是任何国家公民并且住在任何地方,股东和董事可以不开会就采取一致行动,公司档案和主要营业场所可以位于任何地方。 4. 注册程序便利,维持成本低 离岸公司的注册程序非常简单,有专业注册代理机构代为完成,不需要注册人亲自到注册地进行操作,还可以网上注册。注册周期很短,通常当天就可以完成。在西萨摩亚,国际商业公司注册可以在1小时内完成,其名称可以在5分钟内获得批准。一些律师事务所等代理机构甚至采用类似装配流水线的方式“制造”各种“规格”的注册国际商业公司供客户选择、订购。在巴巴多斯注册国际商业公司只需支付初始执照费10美元,另外每年支付100美元。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离岸公司和维持成本较高,最低注册费也只有750美元,每年费用650美元。 离岸公司正成为企业关联交易和避税的“乐园” 离岸公司可以用于运作实际的经营业务、避税,也可用于发行股票、债券或其它方式的融资,也是一种常用的管理投资基金的载体。离岸公司在某些场合可以发挥一定的正面作用, 其之所以遭到质疑,除了往往沦为洗钱等刑事犯罪行为的工具之外,还有以下几个目的: 避税 根据离岸金融中心的税务规定,企业可通过在这些地区设立离岸公司的方式合法避税。 可看一个税务筹划案例:某跨国公司的两个部门在不同国家,每年由其制造子公司向销售子公司卖出产品所实现的利润要向两个公司所在国缴纳大量所得税,公司账上最终所剩无几。在税务筹划专家建议下,该跨国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了一家中介贸易公司A,按税务筹划师为他们设计的税收计划,该跨国公司下属的泰国制造公司B今后将产品以接近成本价先卖给注册于开曼的中介贸易公司A,再由贸易公司把产品以接近市场正常的售价卖给公司在海外的各家销售公司。由于产品买卖差价小,制造公司和销售公司的销售利润均接近于零,其所负担的公司所得税大大降低,大量利润留在了开曼的中介贸易公司A。由于开曼免征所得税,该跨国公司全球纳税总额由此大大减少,节省了企业经营成本。 不仅如此,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跨国公司如果能将海外收入留在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还能取得以下利益:第一,一些海外收入如果汇回母国,可能遭到东道国、母国双重征税,海外收入不汇回母国就不存在这一问题。1986年,美国税法修正案削减了公司能获得的国外税收抵免,更加激励各公司设立海外子公司;第二,获取税收延付的好处。美国等西方国家税法规定,公司国外收入在汇回国内之前免予征税,实际上等于给予企业一笔无息贷款,企业由此可在更长时期里使用税前资金,或者直到发生一些可以冲减收入的税收扣除项目之后再上报这些海外收入,从而降低纳税额。1962年,美国政府缩小了享受税收延付合格者的范围,明确规定设立在发达国家、拥有多数控股权的国外子公司不再享有税收延付待遇。但很多离岸金融中心并不属于发达国家,因此上述规定不但不能削弱企业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动机,反而强化了这种动机。即使政府制定了其它反延期规定,如要求能源公司立即报告其获得的石油开采权使用费、红利、某些管道收入等项海外收入,公司也自有避税之道。 早在1970—1980年代,西方大型企业集团就发现了离岸公司避税的妙用,某些知名企业家对离岸公司避税功能的利用程度堪称登峰造极。1990年,澳大利亚法定税率为39%,媒体巨头默多克的新闻集团下属24家新闻公司中业务额最高的一家——百慕大新闻出版公司营业收入高达22.7亿澳元,但整个新闻集团纳税额仅1.76美分。另外一位澳大利亚企业家约翰.斯帕尔文斯下属阿德莱德轮船公司1987—1988年两年缴纳所得税甚至不足1美分。进入21世纪,借助离岸公司避税策略最为盛行的行业莫过于能源: 安然公司曾在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设立数百家子公司,以减少应纳税额。美国现任副总统迪克.切尼曾担任世界最大油田服务企业哈里伯顿公司总裁,该公司在圣卢西亚、列支敦士登、巴巴多斯、开曼群岛、塞浦路斯、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都设有子公司。根据该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01—2002财政年度报告,当时该公司仅在开曼群岛就注册了30家子公司,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注册了26家子公司。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戴夫.莱萨承认该公司利用了税收延付的策略。哈里伯顿公司的竞争对手贝克.休斯公司也利用开曼群岛和其它地方避税。 哈里伯顿最大的竞争对手舒伦伯格公司在能源企业中率先将总部注册地迁移到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总部具体办事机构设立在巴黎和纽约,从而避开了本应在美国和欧洲缴纳的大量公司所得税。舒伦伯格公司的手法在同行中受到广泛效仿,全球最大的两家近海石油钻探公司跨洋公司和全球桑塔非公司将公司总部注册地搬到开曼群岛,七海石油公司也如法炮制,另一家公司威布洛斯集团则选择在巴拿马注册,得克萨斯州石油服务公司望族公司2002年5月重新在开曼群岛注册,全球最大陆地钻探承包商纳波斯工业有限公司2002年6月在百慕大注册,并把公司名义总部搬到巴巴多斯,在那里建立了一个小型公司办公室,威特福德国际有限公司、维塔斯等其它得克萨斯州主要石油服务公司也相继在2002年前后将注册地迁移到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地。 由于普遍借助离岸金融中心避税,美国能源行业实际税率相当低。 2000年,美国税收和经济政策研究所发布一份研究报告:根据各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该研究所发现1996—1998年间石油和输油管道行业的实际税率为12.3%,在美国主要行业中属最低水平。但公司实际税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将公司总部注册在离岸金融中心。哈里伯顿、舒伦伯格两公司属于同行,据瑞银华宝分析师詹姆斯.斯通计算,注册在美国的哈里伯顿公司2001年缴纳的实际税率略高于40%,而注册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舒伦伯格公司1998—2001年平均税率仅25%。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行业一旦有一家主要公司迁往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竞争压力就将迫使其它主要企业跟进。纳波斯公司之所以迁往百慕大,是因其主要全球竞争对手——舒伦伯格公司的子公司和全球桑塔非两公司的税率都比纳波斯公司低。望族公司之所以重新在开曼群岛注册,是因为该公司最大竞争对手跨洋、全球桑塔非已在开曼群岛注册,他们不得不跟进。望族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詹姆斯.C.戴就公开声明:“我从心里反对这样做。但我不想让竞争对手超出,并宣称他们的利润上升10%的原因是出于税务结构,而望族公司太愚蠢,以至于不懂得利用这种税务结构。在这件事情上,我们进退两难”。 西方企业固然是利用离岸公司避税的先行者,但一些新兴市场的企业已颇有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之势。 1990年代以来,前苏联东欧转轨经济体的资本外逃问题极为引人注目,以至于出现这种说法:“俄罗斯唯一的资本形成发生在塞浦路斯的银行帐户上。”这些外逃资本有相当一部分流入离岸金融中心,尤科斯、秋明石油、西伯利亚石油公司等在私有化浪潮中涌现的俄罗斯巨型企业集团法定注册地均不在俄罗斯国内,全部选择在塞浦路斯、直布罗陀、英属维尔京群岛等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在这些莫斯科鞭长莫及的地方,正在忙于化公为私者可以合法洗钱,已经化公为私者可以大幅度避税。根据西伯利亚石油公司发言人马恩在2004年3月5日的公开讲话,该公司通过在离岸金融中心的避税操作,将公司实际税率从法定的24%降到了5%,俄罗斯税务部门2004年3月4日对该公司的通知书称该公司欠缴2000—2001财务年度税款高达10亿美元。 由于避税油水极为丰厚,接替霍多尔科夫斯基担任尤科斯公司总裁的库克斯在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坚称:“本公司将继续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行税收最低化方针”,全然不顾普京总统的打击和社会舆论的强烈反感。 借助离岸公司侵吞国有资产和公众财产 大多数规模庞大的现代企业都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企业,经营者或者完全没有企业股权,或者并不占有全部股份,因此存在代理风险。掌握经营权的经理人可能侵占股东资产,掌握控股权的大股东也有可能侵犯其他股东权益。由于当前的中国商业法规不够健全,这种代理风险相当高,而离岸金融中心恰恰为这种侵占行为提供了资产转移渠道,方式有两种: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资产;隐蔽公司股权收购方的真实身份,低成本侵占公有股权。 1. 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资产 在证券市场上,大股东利用控股权侵占小股东权益、管理层利用管理权侵占股东权益的案例司空见惯,手法繁多:如大股东把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广告费,公关费等)纳入控股上市公司支出;大股东或管理层通过转移定价向大股东自己或管理层的私人公司转移利润,套取中小股东应得收益;操纵会计帐目,导致其控股的公司帐目虚亏实盈,剥夺中小股东红利,逃避税收;利用董事会上的优势,在公司扩股、股权转让、扩大生产规模、吸收新股东、利润分配等方面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等等。但随着股市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警惕性日益提高,单纯通过境内注册关联公司从事上述财务游戏的风险正在上升,意欲从事恶意关联交易的股东、管理人员日益倾向于通过离岸公司进行,意大利帕玛拉特公司的丑闻就是公众公司管理者利用与离岸公司的关联交易掏空公众公司的典型案例。 帕玛拉特公司创始人卡里斯托.坦齐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注册了两家公司作为转移资产的工具,伪造文件“证明”帕玛拉特公司对上述两家公司负债,将资金转入这两家公司,两公司随后依据伪造的合同将债款支付给坦齐家族控制的公司。1990—1998年,卡里斯托.坦齐从帕玛拉特公司抽逃资金3.25亿美元;1998年,两公司虚假负债达19亿美元。2002年,坦齐家族在开曼注册Epicurum基金,募资总额10亿美元,成立后两个月内,帕玛拉特公司就向该基金投资6.17亿美元,并承诺继续投资1.54亿美元,占该基金募资总额的70%以上,而该基金的唯一目的就是向坦齐家族企业转移资产。根据卡里斯托.坦齐招供,仅最近几年就从帕玛拉特公司向其家族企业转移资金6.29亿美元。香港股市之所以存在众多由私人离岸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实际控制人希望通过法律意义上的独立第三方进行关联交易,逃避监管。 就中国内地而言,从1996年12月1日起,中国接受IMF协定第八条第2、3、4款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通过关联交易向离岸金融中心转移资产日趋便利,而且可以享受离岸金融中心的低税率之惠。 在新闻媒体上,有关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级经理通过与离岸公司的关联交易掏空公司资产的报道已经屡见不鲜: 某上市公司原董事长以高超“财技”,几乎零成本控制了该公司之后,便想方设法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其中2000年4月,其把本公司拥有的价值1.4亿港元的某康体城权益作价1.02亿港元“卖给”该董事长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一家公司。监管部门也先后对该上市公司与总经理私人公司之间的担保事项和关联交易进行了调查并发出整改报告,指出该上市公司存在多项严重问题,包括重大关联交易不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等。据有关媒体报道,仅一家财经媒体发现的该总经理明显介入的私人公司就有7家,其中包括一家2002年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离岸公司,该总经理为该离岸公司唯一股东兼董事。该上市公司与这些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规模相当庞大,包括3方面内容: 第一,上市公司向关联公司采购。根据该上市公司历年披露的公开资料,2000年该上市公司向3家关联公司的采购金额为占采购总额的23.38%;2001年向3家关联公司的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23.34%;2002年上半年向2家关联公司的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13.02%。2002年,上市公司全年采购额有54.27%(14.9亿元)通过某香港上市公司(为该总经理控制下的上市公司关联公司之一)下属的某公司完成; 第二,上市公司委托关联公司销售其主导产品。 第三,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向上市公司出售其私人公司。2002年9月,该负责人以价格将其作为“唯一股东兼董事”的私人离岸公司出售给自己控制的某上市公司。 该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受到投资者、证券公司分析师等市场参与者的普遍关注与指责,其中一家关联企业2001年税后利润增长150%以上,而上市公司自身2002年上半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44.3%,净利润却同比下降19.9%,2002年前3个季度效益指标远远低于同行的TCL、厦新等公司,市场参与者认为关联交易是主要原因之一。 2. 隐蔽公司股权收购方真实身份,低成本侵占公有股权 中国正在进行公有(包括国有、集体)资产重新布局,在这个过程中,有一批企业管理人员和政府官员企图借机低成本甚至无成本侵吞公有资产,通过关联交易将自己管理的公有资产廉价出售给自己所有、控制的关联企业,这是一种近年来比较常见的掩人耳目的手法,有些人甚至直接篡改公有企业的初始产权归属。几年前震惊一时的于志安案件已经显示了内部人通过海外投资侵占公有资产的危险。离岸公司的发展给内资公司创造了更多机会。内资公司往往在多个离岸金融中心注册多家“壳”公司,其初始产权、资产负债、相互之间的资产与人事关系错综复杂,而且不为非核心层的内部人所知,加剧了企业股东与管理者、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内部人与社会公众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适合充当上述廉价“收购”公有资产的关联企业,甚至可以利用离岸公司产权记录模糊的特点,直接篡改作为国内企业名义股东的离岸公司的初始产权,无偿侵占公有股权,这就是目前颇为引人关注的仰融案件的本质。而且,借助离岸公司侵吞公有股权的案件决不仅仰融案件一起,新闻媒体已经披露了不少有类似嫌疑的案件。 目前,中国国内正兴起并购浪潮。1997—2003年间,中国证券市场披露的上市公司购并案例数从33起增长至172起,年年递增。汤姆逊金融公司亚太区并购活动报告进一步比较了中国大陆与其它东亚经济体并购活动的相对活跃程度,据该报告统计,2003年除日本以外亚太区域发生企业并购5228起,同比增长19.31%;涉及金额987亿美元,同比下降13.3%。其中,中国大陆无论是并购家数还是涉及金额均高居榜首,发生企业并购1504起,同比增长56.83%,是平均增幅的将近3倍,涉及金额284.6亿美元,韩国次之。 与此同时,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关于扩大外资市场准入的承诺,我国政府入世后颁布的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首次将原来禁止外资进入的电讯、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列入对外开放领域,增加了76条鼓励类投资项目,减少限制类项目2/3;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也于2003年3月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截至2003年10月,已经发生了10起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案例。 上述趋势大大便利了借助离岸公司收购公有股权的手法,而且由于政府监管部门紧急禁止通过管理层收购(MBO)转让国有股权,某些企业管理层便通过信托公司、离岸公司等其它表面上的非关联企业收购国有股权,从而规避监管部门的上述措施。 前苏联东欧经济转轨国家和我国的教训表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是容易发生最严重腐败行为的领域,这一领域的问题,不仅严重损害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扰乱正常的国内市场秩序,而且刺激资本外逃,并造成潜在的投资争议,仰融案件就是一个典型范例。 欺诈 就目前所知,企业利用离岸金融中心的便利条件进行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 虚增资产 典型案例是2003年12月败露的意大利帕玛拉特公司欺诈案,该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的Bonlat财务公司伪造了该公司在美国银行存款49亿美元的证明。帕玛拉特公司的欺诈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主要是利用了离岸金融中心信息不透明的特点,总共设立了10家离岸公司。帕玛拉特公司系世界级乳制品和食品业巨头,其在我国拥有天津、南京、肇东3家工厂,在我国高档乳制品市场占有一定份额。 2. 虚增经营业绩 企业虚增经营业绩往往是为上市恶意“圈钱”,但虚增经营业绩通常需要支付相应的较高税收成本,即所谓“吹牛要上税。”企业如果利用离岸金融中心对离岸公司的免税待遇,就可以低成本虚增经营业绩,实现“吹牛不上税”的目的。这种财务造假行为相当普遍,以至于香港形成了一条龙的财务造假“上市包工队。”2002年12月16日,香港廉政公署发动“卧龙行动”,抄查了裕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金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富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三家涉嫌财务造假的香港主板上市公司。下文以富昌公司为例来说明企业免税虚增经营业绩的手法: 富昌公司招股说明书声称该公司的印刷线路板产品均由在大陆的合资企业东莞富昌制造,其产品销售由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财富公司负责(此前由一家名为富致香港的公司负责)。对于内地,在该销售公司的经营模式下,由于其在中国大陆无常设机构,其与内地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无需缴纳中国税收;对于香港,由于销售公司的营业收益来自香港之外地区,因此应当按照离岸税报税,即富致香港和后来的离岸公司无需向香港税务局递交报税表。这样一来,销售公司虚增的账面收入在大陆和香港都无需纳税,只需要承担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年费。根据富昌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推断,倘若该销售公司不是离岸公司,就需要按照其虚增的营业额在大陆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富昌公司可能需要支付1140万元税收成本。 近年来,内地民营企业纷纷通过在百慕大等地注册离岸公司的方法曲线海外上市,在赴港上市的内地民营企业中,这类海外注册公司占大多数,有些已被证实有商业犯罪行为,一时间在香港股市形成民企股财务造假风潮,而遭到质疑的民营企业全部是海外注册的离岸公司。之所以如此,至少部分原因是这些公司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超出了内地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和能力,从而形成监管真空。 转嫁金融风险 我国是全世界名列前茅的外商直接投资东道国,2003年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数额居世界首位,截至2004年6月末,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86965家,合同外资金额10158.27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353.54亿美元。随着外资企业在华投资的增长和对外资企业国内信贷政策日趋宽松,外资企业的信贷风险问题也日益显著。 一般而言,为提高投资收益率,企业倾向于提高负债率,这是因为当企业投资收益率高于利率时,负债能够提高股东资本回报率,可用一个简单例子说明这一点:假定一家企业总资产1亿元,总资产利润率10%,即利润1000万元。假如企业无负债,则股东资本回报率为10%。假如将负债率提高到50%,即总资产由股本和负债各5000万元组成,利率8%,扣除400万元利息支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00万元,股东资本回报率12%。除非资产利润率低于利率,负债才会降低股东的资本回报率。根据莫迪利亚尼—米勒模型,在存在公司所得税、完全资本市场、无破产风险等前提下,公司价值随负债率上升,企业100%负债经营而不使用自己的储蓄进行投资时,价值最大。 对于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而言,为降低汇率风险,使本币资产和本币负债相匹配,都相当重视在东道国和国际金融市场融资。但企业不能无限制提高负债率,因为随着负债率上升,财务风险加大,其融资成本将上升。因此,对于奉行激进经营策略的企业而言,如果能够向公众和金融机构隐瞒真实负债水平,将有助于其扩大融资规模而不至于推高贷款利率。为达到这一目的,拥有信息不透明“优势”的离岸金融中心无疑是上乘选择:首先,离岸公司无需公布其资产负债情况,社会公众和金融机构难以得知其真实债务水平;其次,离岸公司之间、离岸公司与其他非离岸公司之间的资产和人事关系无需公开,社会公众和金融机构难以得知通过离岸公司进行的资金调度情况。因此,借助离岸公司工具,一家集团公司能够在集团整体债务水平很高的情况下,将其控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较高的子公司账面债务水平保持在较低水平,而集团整体的高负债不为人所知。帕玛拉特公司能够背负110亿美元债务,一定程度上应当归因于该公司下属有10多家离岸公司。 对于中国而言,外资企业借助离岸金融中心推行高负债经营,最终发生债务违约而殃及向其在华子公司放款的中国金融机构,这样的案例已经不止一端,最典型者莫过于印尼金光集团及其下属亚洲浆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危机案。2001年,APP公司负债总额超过百亿美元,因现金流量不足以偿付债务本息而爆发债务危机,至今仍在与国际债权银行谈判,尚未开始向境外债权人还债。根据当年2月APP总裁黄志源致海南省的函件,债务危机爆发前APP在中国内地各银行总共借入约17亿美元。 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应尽快研究出对离岸公司的监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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